商资服函[2010]133号颁布时间:2010-0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近期,商务部将向国务院上报有关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情况,现商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辖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尽快按要求提交2009年全年及2010年一季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并认真填写2009年全年和2010年1季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商务部网站可下载),并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统一于5月14日前报商务部外资司。
谢谢支持!
联系人:赵阳 张晓宇
联系电话:010-651978987936
传真:010-65197322
邮箱:lkaili@clba.org.cn
zhaoyang@mofcom.gov.cn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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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
商务部 外资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