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颁布时间:2006-0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本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