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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颁布时间:2008-0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材料。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应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并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附件: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五)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联合年检合格。

  (七)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125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企业前三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银行信用和授信额度材料。

  2、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对与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原件;

  3、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储罐或油库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对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原件;

  4、2008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无法从海关获得或核查进口数据的自营进口企业,须提供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进口外汇核销单复印件等证明进口实绩的材料;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资金支付证明、服务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2009年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品种和数量;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负责受理各省级进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各省级进口管理机构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8年10月1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的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10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将通过海关、环保、税务、外汇、工商等部门了解、核实申请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根据商会的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8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并下达分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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