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服贸函[2007]22号颁布时间:2007-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于2007年4月对外发布(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7号)。根据该公告,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拟认定2007-2008年度中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请各单位依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的标准,于2007年8月28日前向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中央直属企业及其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推荐。有关推荐材料务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推荐表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网站(http://fwmys.mofcom.gov.cn)下载。
联系人: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胡汉铭、戎卫东
电话:010-65197031,65197357
传真:010-65197926
电子邮件:huhanming@mofcom.gov.cn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高政、张晶
电话:010-59881877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件:waiwenchan@sina.com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励彬
电话:010-86093294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件: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李燕忠
电话:010-65212774
传真:010-65127875
电子邮件:liyanzhong@gapp.gov.cn
附件:1.2007-2008年度中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推荐表(略)
2.2007-2008年度中国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推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