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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保[2004]93号颁布时间:2004-03-22

     2004年3月22日 水保[2004]9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水利 厅:    淤地坝是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关键措施,从2003年起,国家安排专项资 金在黄土高原地区启动实施水土保持淤地坝试点工程。为加强工程建设与管理,保证 工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 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黄河防洪安全,实现区 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淤地坝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加强淤 地坝建设管理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报 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淤地坝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 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并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规划、技 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工程组织实施等工作。其它行业、部门和个人投资建设淤地坝,均 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淤地坝建设规划,执行淤地坝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检查验收。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淤地坝建设的 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近 期优先安排窟野河、秃尾河、孤山川、皇甫川和十大孔兑等入黄一级支流的淤地坝工 程,以及现有坝系配套和改建工程。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要把有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水 土资源作为重要目标。在工程布局上,要与生态修复、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和生 态移民等生态建设工程相协调,沟坡兼治,综合治理,发挥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益。   四、淤地坝建设必须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实施。各省、自治区根据《黄土高原地 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组织编制省、县级淤地坝建设规划。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当 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与管理并重,明确分阶段工程建设的目标与任务。规划须经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淤地坝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骨干坝建设全面实行项目 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中、小型淤地坝建设要明确工 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实行建设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账制。同时,淤地坝建设全面推 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将投资规模、群众投劳数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后管理责 任单位或责任人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   六、淤地坝工程建成后,按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单坝工程和小 流域坝系分别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同步验收运行管护方案,包括日常管理和维 护、运行利用方式、大型维修资金落实途径,以及产权归属、管理单位、人员及管护 措施等。对无工程运行管理方案、产权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的工程不得验收。   七、淤地坝建设实行中央、地方、社会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 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出台有利于吸引社会资 本投入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保护淤地坝所有者、使用者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 益,鼓励社会各种主体投资建设淤地坝,或以购买、股份制、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 使用和经营淤地坝工程。   以中央和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淤地坝,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所有权,并由 工程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落实其经营使用权,原则上,其经营使用权要优先落实给 工程所在村组群众,以保证让大多数群众从工程建设中受益。以不同投资主体为主建 设的淤地坝,应依法明确其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   八、各地要建立健全淤地坝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签订管护责任状,明 确管护责任,做到专人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 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的管护标准,明确运行管理要求。   九、淤地坝防汛工作纳入各级防汛工作体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 订责任状,落实防汛责任。对防汛任务较重的骨干坝,应当制定防汛抢险预案。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淤地坝所有者、经营管 理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与管理。   十、淤地坝的经营收益要建立淤地坝维修管护基金,用于淤地坝的维修、管护及 防汛等费用。   十一、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淤地坝建设 与管理政策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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