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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法释〔2015〕20号颁布时间:2015-11-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  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
                   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
                   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条第三款)            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  证件罪
  条)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条)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
                   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  组织考试作弊罪
  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
  条第三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
  条第四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   义务罪
  八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
  九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
  条第三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第三百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   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三条第二款)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
                   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   尸骨、骨灰罪
  四条)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
  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  信息罪
  条第三款)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   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八条)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
                   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   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一条)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
                   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
  三条)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罪名)
  第二条)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
  六条)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土地罪
  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二条)              土地罪罪名)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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