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主席令2012年第66号颁布时间:2012-11-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1026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1026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