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外专办发[2004]105号颁布时间:2004-08-08
2004年8月8日 外专办发[2004]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
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
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
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从2004年10月1日起,
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
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
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
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
作许可证》。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在签发工作许
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
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签发
工作许可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五、《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和分发,由签发单
位编号。
六、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七、原《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外
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
(外专办发[199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略)
附件2: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省(区市) 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天津市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上海市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重庆市 重庆市外国专家局
河北省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
山西省 山西省外国专家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辽宁省 辽宁省外国专家局
吉林省 吉林省外国专家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
江苏省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
浙江省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安徽省 安徽省外国专家局
福建省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
江西省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
山东省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河南省 河南省外国专家局
湖北省 湖北省外国专家局
湖南省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
广东省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海南省 海南省外国专家局
四川省 四川省外国专家局
贵州省 贵州省外国专家局
云南省 云南省外国专家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陕西省 陕西省外国专家局
甘肃省 甘肃省外国专家局
青海省 青海省外国专家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