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中储粮[2002]587号颁布时间:2002-09-01
2002年9月1日 中储粮[2002]5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储粮系统企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职期
间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总公司有
关制度、规定,结合中储粮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储粮系统的各分公司、联络处以及总公司所属的直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领导人是指分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联络处主任,总公司所属的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
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
任。
第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免职、辞职、
退休等原因,在离开任职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一般
应当先审计后离任。
(二)在任经济责任审计(又称期中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在职期中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进行的审计,实行定期审计制,原则上3至5年审计一次。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对领导人负责的各种投资项目、
经营项目或者其他重要经济事项,在项目进行阶段或者项目结束后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上级单位考核、评价、使用以及奖励、处分
领导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
守职业行为规范。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
公司单位负责人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
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馈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工
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章 审计分工
第十条 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分工审计”的制度。
第十一条 总公司审计督查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中储粮系统企业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制度和
办法。
(二)指导、组织和监督中储粮系统企业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对分公司总经理,联络处主任,以及由总公司直接任命的直属企业法定代
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完成总公司领导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分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职表:
(一)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二)指导、组织和监督本辖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对本辖区内由分公司直接任命的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总公司。
(四)完成总公司、分公司领导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总公司、分公司制
定的各项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规定,负责本企业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人离任和在任审计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情况,
以及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内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粮油库存管理指标、粮
油轮换计划指标、费用包干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等的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营决策、投资活动依据、程序和经济效益情况。
(七)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八)被审对象个人有无侵占企业单位财产,违反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廉政规定和
其他违规违法的问题。
(九)粮油经营管理水平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由审
计部门于上年底提出下年度领导人审计项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工
作计划。离任审计要根据人事部门委托,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但
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实施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提前3天向被审
计单位发出“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牵头按要求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也可
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经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必须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及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主要成绩和存
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任期内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任期内粮油库存管理指标、粮油轮换计划指标、费用包干指标和主要经济
指标完成情况。
(四)任期内历年会计报表,财务、会计等有关资料。
(五)重大经济决策资料、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办法等。
(六)内、外部审计,财、税等监管部门检查结果、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具体实施审计。审计终结后,撰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签字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
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天内分别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审计人签字。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没有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书面反馈意见等材
料后,撰写审计结果报告,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0天内向人事部门出具经单位领导批
准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将中计结果报告抄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二十二条 由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
定程序向委托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委托审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报告进行抽查
或复审。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对审计决定不服,要求复审的,可以在收到审
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中,复审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审计认定被审计的企业单位领导人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审计部门要向有关单位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计认定被审计的企业单位领导人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违反党纪
政纪的行为,审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
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内容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
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审计人员。
(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业务范围
和内容、机构设置和人员、储备粮油管理规模及被审计人任职年限等。
(三)历年来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情况。
(五)固定资产、储备粮油的实物管理情况。
(六)是否存在不良债务、陈化粮油、超期储存粮油、以及闲置资产等潜在亏损
因素。
(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八)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粮油政策情况。
(九)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内控制度建设的实施情况。
(十)被审计人任职期内对企业单位发展做出的贡献,以及对经济活动中存在问
题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审计评价。主要是对被审计人的政策执行水平、决策能力、管理水平、
经营业绩、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评议。
(十二)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不属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事项,不纳入审
计报告反映。如有必要可另文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在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述职报告,
以及和审计有关的调查文件资料等都要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