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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决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2002]军字第11号颁布时间:2002-03-23

     2002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2002]军字第11号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 15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主席江泽民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作如 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二、第二十四条第一句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 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第 (六)项修改为:“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三、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四、第三十六条中的“装备技术处(部)”均修改为“装备处(部)”;“装备 技术工作”、“技术工作”均修改为“装备工作”;“技术保障”均修改为“装备保 障”;“技术装备”均修改为“装备”;“技术训练”修改为“装备保障训练”; “技术保养”修改为“装备保养”;“技术修理分队”修改为“装备技术分队”。   五、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 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 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六、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 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 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 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 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项后增加:“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 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 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七、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 时,应当着便服。”   八、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 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 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 一放在床铺上。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帽顶 向上,帽徽朝前)。”   九、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 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十、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 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 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十一、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 和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 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十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 不要来队。”第(三)项修改为:“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 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 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 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十四、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 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 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使用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十五、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 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 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 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十六、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 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 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十七、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 (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 担任。”   第三款修改为:“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 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十八、删去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十九、第十七章章名修改为“营区及房地产管理”;本条令中的“营产”一律修 改为“房地产”。   二十、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 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 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 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二十二、第三百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二十三、第三百二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二十四、附录五第(二)项修改为:“肩章军官、学员、士官着常服、礼服、大 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衬衣、作训服时,佩带软肩章。义务兵一律佩带套式肩章。” 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士官肩章:金属折杠沿肩章纵轴呈直线等距分 布,折角朝外,间距为0.5厘米,外侧金属折杠折角距肩章下端为0.5-0.8厘 米,肩章符号置于肩章扣眼与内侧金属折杠间居中位置。”   二十五、附录六第(一)项修改为:“夏服着装分为五种   夏1号着装:夏常服、大檐帽;   夏2号着装:长袖制式衬衣、夏裤(裙)、大檐帽,系领带;   夏3号着装:长袖制式衬衣、夏裤(裙)、贝雷帽,不系领带;   夏4号着装:短袖制式衬衣、夏裤(裙)、大檐帽,系领带;   夏5号着装:短袖制式衬衣、夏裤(裙)、贝雷帽,不系领带。”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节举止   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七章对外交往   第八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九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三节连队内务设置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七节军官留营住宿   第八节点验   第九节交接   第十节接待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十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一章警卫   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三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十四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五章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十六章卫生   第一节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节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十七章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营区管理   第二节房地产管理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安全工作   第一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附则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 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 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 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 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 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 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 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 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 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 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 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 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 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 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 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 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 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 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 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 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   第十二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 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 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 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第十三条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 (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 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 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 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 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 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 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 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 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 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八条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 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九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条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 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条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 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 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 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六)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七)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八)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团(旅)长职责   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 的工作。团(旅)长对全团(旅)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 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旅)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旅)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旅)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团(旅)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 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团(旅)的编制和实力情 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旅)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团(旅)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政治委员和团(旅)长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 的工作。团(旅)政治委员对全团(旅)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 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在 团(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 责。   第二十九条团(旅)副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副政治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 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 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团(旅)政治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政治处 (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政治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四条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后 勤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 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 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 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 协助处(部)长工作。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 的指定代行处(部)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装 备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 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 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 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 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团(旅)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 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卫生队以及全团(旅)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 平。   (六)组织全团(旅)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领导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八)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 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计划并组 织实施。   (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连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 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 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 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 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 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二条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 团(旅)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 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 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 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 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 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 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 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 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 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 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 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 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四十九条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 训练。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 善连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 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连队的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 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一条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 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二条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 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 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三条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 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 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 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条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五十五条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 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六条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五十七条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 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四章内部关系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 同志关系。   第五十九条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 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 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 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 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和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 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 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 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 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一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 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 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 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 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二条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 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 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 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职务军衔高 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三条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 导和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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