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综发[1991]23号颁布时间:1991-06-19
国资综发[1991]23号
现将《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将施行情况和存在的问
题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1.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
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
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
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反分录。违反规定用税前
利润还贷,应按核实数额增记"专项工程"科目,减记"利润分配"科目。少记少交利润,
按核实的数额,调整增加当月应交利润。虚报亏损、冒领财政补贴的,应按核实数颠
调整当月的补贴收入。
3.自查或被查出"小金库"资金以及支付的罚款,按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4号
《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会计报表
(一)增设"工资基金表"(格式略)。
1.本表为年度报表,由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填报,反映全
年工资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2.本表根据"工资基金"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单列项目的工资"项目(7行),
指当年新增复转军人工资,新建、扩建企业增人增资和企业成建制划入化出增减的工
资等。"转作应交纳的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项目(21行),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从工资基金中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修改"利润分配表"(格式略)。
1.取消"利润分配表"第7行"还款利润提取基金"项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顺序上移。
2.在"利润分配表"的"税前扣减数"大项部分增加"追加对外投资利润(8行)"项
目,反映联营单位用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归还了技措借款而应追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
3.在"利润分配表"的"税前扣减数"大项部分增加"四技业务收入留成(9行)"项
目反映企业"四技"业务收入按规定应留给企业的部分。
4.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到
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5.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
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6.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7.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九条 集体现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
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
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多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
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十条 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
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留用利润转作风险抵押金、实行分帐制,或将国
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交给集体企业用的固定资产、流动
资产及其他资产,依法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归集体企业所有的)其资产所有权从
交付起转移;凡没有依法转移所有权的,仍属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对于确无能力按照规定偿还国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借款的集体企业,经
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将债权转换
为所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一切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为保障所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必
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 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帐反映。
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经依法界定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资产,其经营使用单位要到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受到破坏、侵害的单位和人员,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经济、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及其授权代表,在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
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以
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所有制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涉
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争议与纠纷,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经本领或上级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国家有
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和发展,
对国营企业也逐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分离的管理体制。这些改
革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没有针
对变化了的情况,及时制定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甚至一度弱化了国有资
产所有权的管理工作,以致出现了许多在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上的争议和混乱,
大量国有资产被以各种名目化公为私或化大公为小公。为了制止和纠正瓜分国有资产
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和商品经济
的正常秩序,追切需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制定国有资产所有
权界定的规定,以便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的界定工作有法可依。
二、关于"规定"的立法依据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和国家财产神圣不可
侵犯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也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败坏";《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都对此作了规定;国务院在《关于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中指示:要"研究提出国有资产所
有权界定等有关政策","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
三、关于产权界定和所有权界走的关系问题
对于产权界定的含义,目前较一致的看法是:产权界定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归属
关系的确定,还包括资产的管辖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界定。为了以示区别,本"规定"
标题即为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并在第二条进行了限定,即专指对企业应属国有
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至于资产管辖及其权他财产权利的界定,不是本"
规定"涉及的内容。
四、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经济生活中,因所有权关系混乱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首先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从非经营转为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据此,"规定"主要是针
对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进行规定。其它领域的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另行规定。
五、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原则问题
本规定第四条提出了国有资产的定义,这也即是进秆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原则。
在所有权界定中,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而要追溯企业
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各种经济成分"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另外,
对于一些因历史及其他原因,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
有的资产,根据国家所有权特殊保护原则,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关于企业留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界定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企业留用资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及《企业法》第二规定,企业享有国家授予
的资产经营权。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能得出企业对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收益拥有所有权的
结论。《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收益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留用利润是国家投资取得的资产收益给企业使用的部
分,其所有权仍属全民。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暂行条例》第三
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如果企业留利归属企业所有,国有资产
就难以保全。
七、关于创办企业的资金全部靠国家担保借款,并且实际上由国家承担全部投资
风险建设起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取得利益的权
利。因此,创办企业的原始投资由谁承担,企业内部积累即规谁所有。全部依靠借款
创办的企业似乎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初始投资,但只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代表国家的
其他单位出面担保借钱,并且实际上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以及采取其他一些方式资助,
包括出人、出物,事实上创办企业的初始投资是国家投入的,所以本"规定"第八条第
六款明确界定其内部积累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八、关于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这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的难点,我们在拟定"规定"中有三个指导原则:
一是集体企业进行资产所有界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维护国有
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成分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要特别
注意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要因为界定所有权引起社会和生产的波动;三是先易
后难,抓住重点。比如:各地都有不少"真全民,假集体"的企业:各级地方政府以国
有资产投资兴办的"大集体";政府部门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各类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出钱、出物、出人办的各种厂办集体企业等,这些企业的所有权关系
相对来讲比较容易界定,国有资产数额也较多,可以先行界定资产所有权归属。有些"
老集体",所有权关系十分复杂,国有资产数额也不很多,可以稍后一些时间再去界定
所有权,以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起步阶段陷入所有权纠纷之中,分散力量。
九、关于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追索时效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存在着一些国有资产被非国有经济成分长期非法占有、使用
的现象,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存在着追索时效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为
二年",第137条规定:"从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显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追索权。
我国法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保护,除了上述一般规定之外,还设定了某些特殊
保护,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追索返还被侵占的国家财产,不受时效限定,2.
追索返还非法占有某些国家重要财产,不管占有者是否是善意取得,都要索还:3.
对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国家所有。
因此对依法界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家具有受法律保护的追索权。
另一方面,非国有经济成分对被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非法占用的资产,具有受
法律保护的一般追索权。我国政府已发布过一系列文件,要求有关单位退赔占用的集
体以及个人的合法财产,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