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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管财〔2007〕217号颁布时间:2013-09-2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本文件自2014.01.01日起废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费管理,结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的各项规定,精简会议,压缩规模,完善方式,改进会风,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召开的科协、文联、作协等团体换届会以及劳模表彰会、纪念会、保密会等会议,需列支一类会议经费的,主办单位应于会议申请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经费预算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审核。

  二、各部门召开二类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将报批文件和情况说明送国管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因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需延长报到和疏散时间、调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规定以外场所的;

  (二)因有表彰、选举等议程,需增加会议人数、延长会期、调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规定以外场所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需增加会议人数、延长会期、延长报到和疏散时间、调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规定以外场所、在京外召开等。

  三、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应编制年度计划,内容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及职级、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于每年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送国管局备案。

  四、会议天数不含报到和疏散时间,报到和疏散时间一般都不得超过一天。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努力减少会议支出。

  (一)从严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改进会议方式。条件具备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二)严格限制会议地点。除现场观摩会等确需在京外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应当在京内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实行会议用车定点管理。国管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会议用车定点服务单位。各部门内部车辆不能满足会议用车需要时,应当使用会议用车定点服务单位车辆。

  (四)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与专业会议,会场和主席台不摆放花卉,不安排照相合影。

  (五)严格区分会议和培训。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凡没有培训事项的会议不作为培训管理。

  六、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处理。

  七、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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