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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08]3号颁布时间:2008-02-14

  为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农村“普九”验收的县(市、区,下同),债务计算时间截止2005年12月31日。
  二、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级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试点省份要成立由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机构。各试点省份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审计认定、资金筹措、组织化债和制止新债等工作。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指导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就地、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试点省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从2007年12月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农村“普九”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四、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农村“普九”债务都应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审计锁定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普九”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之后才能偿还。
  (三)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原则。所有需偿还的农村“普九”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到债权人,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五、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的步骤各试点省份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可由各县清理审计、省级抽查确认,也可由各县自查、省级组织全面审计两种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查摸底。县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村和农村中小学的农村“普九”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严格审计,剔除不实债务。各乡镇、村和学校要将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的乡镇、村和学校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在此基础上,县级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并严格界定县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等工作。县级政府要对本县农村“普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市级汇总。市级政府要按照省里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农村“普九”债务的汇总编报工作。
  (三)省级审核确认。省级政府要对各县的农村“普九”债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为提高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组织必要的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全省农村“普九”债权人总数的40%。省级审核之后要以书面形式对各县农村“普九”债务数据予以确认。
  (四)剥离债务。县级政府可以将省级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上划到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并建立全县农村“普九”债务台账。
  (五)及时上报数据。县级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债务登记表格,及时将数据上报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对各县债务数据进行汇总后报省级偿债主管部门。省级偿债主管部门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及时将本省分县的有关数据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六、在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过程中,需要切实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一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乡要建立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试点省份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每年要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小型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可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国家对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投入,探索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新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试点省份人民政府要对本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负责,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农民开展好一事一议工作。非试点省份也可自主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县开展试点。 
  要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责任制。试点地区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落实。 
  试点地区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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