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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法[2007]20号颁布时间:2007-0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了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做好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就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和建议
    《通知》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为了充分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请国务院各部门对本通知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请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2007年5月底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目录》中的行政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2007年6月1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关于规章清理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和工作方法
    (一)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把这次清理工作作为今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协调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清理工作。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征得协办部门同意后,研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部门规章,由制定部门研究处理;制定部门被撤销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研究处理。
    (三)工作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利用立法后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采取编发清理工作简报等方式,了解情况,交流经验,解答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
    联 系 人:政府法制协调司    徐志群、孔祥泉
    联系电话:83085346(传真),63096077

    附件:一、现行行政法规目录
    二、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
    三、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相关附件1-3.rar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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