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6]46号颁布时间:2006-06-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修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请示》(证监发[2006]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你会会同财政部发布。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停止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