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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

国函[2001]176号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国函[2001]1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请示》(京政文[2001]33号)收悉。 同意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以原平谷县的行政区域为平谷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   平谷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 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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