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2005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号颁布时间:2005-06-15

     2005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 进口呋喃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 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税 则号列:29329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 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 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呋喃酚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欧 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呋喃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 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欧盟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 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欧 盟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 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 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呋喃酚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 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呋喃酚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 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 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 附件2:水合肼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税率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184%   韩国   KOC株式会社(KOC Co., Ltd.) 28%        其他韩国公司 184%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 184%   法国 法国ARKEMA公司(ARKEMA) 68%    其他法国公司 184%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