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重点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4]49号颁布时间:2004-04-29
2004年4月29日 国统函[2004]4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申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报表制度的函》(商运监函[2004]24
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制发《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
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申批手续。
《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中部分表式由商务部和中国商业联合会共同
执行,在该制度生效的同时,原中国商业联合会《重点企业、重点地区商业统计报表
制度》中商流1、2、3表、商年综1表,集团企业年1表停止执行。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
得的资料及时提供我局贸易外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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