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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1995]133号 颁布时间:1995-05-04

     1995年5月4日 国统字[199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 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 ,进一步明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人口、第三产 业、工业、农业、基本统计单位) 和大型调查(如投入产出调查、1%人口调查等)经费 支出的范围,划清支出渠道,规范列支科目,合理安排预算,确保普查和大型调查任 务的顺利进行,现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支出范围的规定 1. 印刷费: 是指调查表、过录表、指标解释、指导手册、目录、代码、培训教 材、资料汇编、文件等与调查直接有关的印刷费用。 2.试点费:指各级进行调查方案必须进行试点的费用。 3. 培训费: 指组织普查教员、普查员、调查员、录入员、编码员进行业务培训 所需的各种费用。 4. 补助费: 指支付给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普查员、调查员、录入员、编码员的补 助费。 5. 数据处理费: 指调查数据处理方案的研制,各种磁盘、光盘、纸张等消耗材 料的费用。 6.资料邮运保管费:指调查制度、调查资料的包装、运输以及资料保管费用。 7.公务费:指普查和大型调查业务必须支付的办公费、电讯费、会议费等。 8.其他费用: 指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必需的宣传费、调查对象清理整顿和上述1 -7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 二、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渠道划分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 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结合普查和大型调查支出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担项目划 分如下: 1. 全国统一调查表、 指标解释、培训教材的印刷费,国家级调查方案试点费, 省级以上普查骨干教员的培训费,数据处理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2. 第一项未包括的印刷费用、 培训费、补助费、资料邮运保管费、公务费和其 他费用等,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3. 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地方需要, 扩大调查规模和内容以及地方进行调查试点而 增加的费用,均由地方财政负担。 4. 随着周期性普查制度的建立和统计调查体系的改革, 统计计算工作量和统计 信息传输大量增加,需要增加计算机及传输设备,所需费用原则上按国家统计局、财 政部《关于解决统计部门计算机更新经费问题的通知》(统财基字〔1990〕298号) 精 神办理。采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统计部门自筹相结合办法逐步解决。 三、普查与大型调查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 开展普查和大型调查, 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财政在相应的 年度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由各级统计局统一管理,从严控制,专款专用。 2. 各级普查和大型调查, 原则上不单设机构,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所需工作人员应从有关单位职工中选调,被选调人员的工资、 福利、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应由原单位负担,原单位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 给予适当补贴。 3. 为了便于管理, 统筹安排。今后,凡中央安排的普查和大型调查专项经费, 均抄送地方财政部门。 4. 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 统一列入统计事业费"款"级科目下的"人口普 查经费"(19 96年改为"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 "项"级科目。年终决算,另附各 项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使用情况表及说明。各级统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经费 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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