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计法规 > 正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4]89号颁布时间:2004-05-28

     2004年5月28日 审办办发[2004]89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财金 [2004]42号)要求和署领导指示,为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各单位要对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登记工作,时间范围是自我国实施商业保险制度起至2004年5月 31日;人员范围是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调入调出人员;购保范围 是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健康险、人 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以财务核查方式为主,认真做好清理 登记工作,填报财务核查登记表和汇总统计表,并于6月30日前,将清理报告和有 关表格报署。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