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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烟科[2012]148号颁布时间:2012-06-15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根据行业卷烟减害降焦工作计划要求,现将再次调整卷烟盒标焦油最高限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
二、各卷烟工业企业要提前做好调整卷烟盒标焦油量标注的换版工作。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1毫克/支的卷烟,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盒标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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