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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烟专[2003]702号颁布时间:2003-12-02

     2003年12月2日 国烟专[2003]702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传统 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加速推进烟草行业电子政务建设,国家局研制开 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决定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实 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现将启用该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系统自2003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国家局核发(以下简称“国发证”) 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经营)、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省级局核发(以下简称“省发证”)的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通过该系统进行申请和办理。    二、系统结构和主要功能    系统由外网和内网组成。外网主要提供许可证申办的各种服务信息,包括申请表 的下载或网上填写,许可证的申办情况查询,许可证受理、办理公告,许可证申办指 南,新闻浏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检索等。公众(包括申办单位)登录该 系统(域名:xkz.tobacco.gov.cn)均可获得上述信息服务。内网主要用于国家局和 省级局核发许可证的内部审批,许可证文本与相关文书的打印,许可证办理数据的查 询、统计,零售许可证管理数据的上传汇总,与交易会员系统的数据交换,申办流程 控制与申办人员权限控制等。内网实行严格的安全认证体系,须持国家局核发的身份 认证卡(IC卡)登录。    三、许可证网上申办类型及应提交材料    (一)新办许可证。新成立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申请卷烟纸、滤嘴棒、 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申请领取烟草专 卖许可证。新办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书;4.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或省级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卷 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提 交国家局同意其生产或进出口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进行许可证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事项的说明或证 明文件。企业经济性质发生变化时,应申办新许可证。    (三)补办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补办许可证。遗 失补办的,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补办申请表》;2.在烟草行业网 站(网址:www.tobacco.gov.cn)、《东方烟草报》或《中国烟草》杂志上发布的遗 失声明;3.地(市)级局签署意见(省发证)或省级局签署意见(国发证)的书面 检查;4.未遗失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不论正副本部分或全部遗失,均应注销原许 可证号,核发新许可证号。损毁补办的,保留原许可证号,提交下列材料:1.《烟 草专卖许可证补办申请表》;2.损毁的许可证正副本(完全损毁的不用提交);3. 损毁说明材料及书面检查。    (四)注销许可证。持证单位出现因企业结构调整被兼并、重组、关闭或企业破 产,重大违法行为被取消经营资格,歇业一年以上不办理歇业手续,年检未通过等情 况时,应注销许可证。注销分申请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种。持证单位申请注销应提交下 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许可证正副本;3.引发注销事 由的相关材料。强制注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决定并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歇业。持证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歇业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 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歇业,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歇 业申请表》;2.书面申请报告;3.许可证正副本。批准歇业的,许可证由发证机 关暂时留存。    (六)恢复营业。持证单位歇业期满恢复营业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 相关手续。申请恢复营业,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恢复营业 申请表》;2.书面申请报告。批准恢复营业的,发证机关将留存的许可证发还持证 单位。    (七)许可证年检。持证单位应在每年的规定时间接受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机关的 年检。年检时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申请表》;2.企业本年度 内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及有无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3. 本年度内许可证登记内容变化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许可证换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销售、进出口业务的,应重新申办许可证。换发许可证时保留原许可证号。申请换发 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换发申请表》;2.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许可证网上申办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提出。企业申办省发证业务,应向所在地(市)级局提交许可证申请 表和相关材料(各省级公司直属企业直接向省级局提交)。申办国发证业务,应向所 在省级局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总公司直属企业直接向国家局提交)。各类 许可证申请表样式及填写说明由国家局确定并在网上提供下载,打印规格为A4复印 纸。申请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也可下载后手工填写。    (二)申请接收与审查。地(市)级局以省发证审查人的身份登录系统,接收、 审查省发证的材料并网上报送省级局。省级局以国发证的省级经办人和省级审查人 (省级局的主管领导)两个身份登录系统,负责接收、审查国发证的材料并网上报送 国家局。地(市)级局和省级局接收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材料。逾 期不上报的,视为审查通过,系统将自动提交申请至发证机关。    (三)受理。省发证由省级局经办人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省级局专卖处负责人 经局领导授权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直接在网上发布公告;不予受理的,制 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发证由国家局经办人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专卖司负责人 经局领导授权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直接在网上发布公告;不予受理的,制 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核。省发证中新办、换发、歇业、恢复营业、强制注销、暂缓或不予年 检的,由省级局专卖处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国发证中 新办、换发、歇业、恢复营业、强制注销、暂缓或不予年检的,由证件处负责人和专 卖司负责人两级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五)会签。省发证在审批前需有关职能部门会签的,可在从系统中打印的审批 表上签署意见。国发证在审批前需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直接上网签 署意见。    (六)审批。省发证由省级局领导审批决定,变更、补办、申请注销、正常年检 等日常事务,可授权专卖处负责人审批决定。国发证由国家局领导审批决定,变更、 补办、申请注销、正常年检等日常事务,可授权专卖司负责人或证件处负责人审批决 定。审批同意并核发许可证的,直接在网上发布公告;审批不同意的,应制作《不予 行政许可通知书》。    (七)许可证证书、文书制作与送达。许可证证书由发证机关制作并加盖本机关 印章后,直接送交或通过申请接收机关转交申请单位。《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 行政许可通知书》等文书由发证机关制作并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专用印章(XXX烟草 专卖局许可证专用章)后,直接送交或通过申请接收机关转交申请单位。    (八)资料归档。省发证的申请材料由地(市)级局归档保存,国发证的申请材 料由省级局归档保存。归档材料包括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申请表、相关的证明材料、 发证机关的审批决定(从系统中打印)等。发证机关需要归档保存的,可从系统中打 印相关资料。    五、系统涉及的其他管理问题    (一)烟叶收购是否发放许可证。烟叶收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许可项目,不发许 可证。各省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批准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 体)的许可范围为:卷烟、雪茄烟、罚没国外烟草制品的零售。具体许可范围由发证 机关从上述几项中选择确定。    (三)身份认证卡的管理。身份认证卡是持卡人登录系统、参与许可证办理并承 担相应责任的唯一认知凭证,应严加保管,不得转借。身份认证卡丢失或权限调整,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增加新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国家局予以补办、调整或增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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