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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条码使用的通知

国烟科[2003]452号颁布时间:2003-08-11

     2003年8月11日 国烟科[2003]452号   为提高全行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国家局正在建设“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 为配合该系统的运行,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可靠,国家局组织了对卷烟条码的清理和 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工作。截止6月30日,进入国家局卷烟条码库的卷烟条码 共计7888个,其中经国家局授权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批准的卷烟条码 7140个,因资料不完备或已停产但可能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748个。行业组织 机构代码的编制工作业已结束。    为确保卷烟条码的正确使用,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卷烟条码是卷烟流通领域有关信息采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已替代卷烟 产品代码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 的重要技术手段,各省级局、省级工业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卷烟条码的规 范使用,切实加强对卷烟条码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以确保卷烟条码规范 使用。    二、自2003年10月1日,各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都必须有条形码标识 (包括小盒、条盒),且必须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否则,不能进 入卷烟销售网络交易和流通。    三、各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GB12904-2003)的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局确认的卷烟条码。凡不符合 GB12904-2003的有关规定或国家局有关要求的小盒、条盒条码,务必在 9月30日前调整完毕。    四、对卷烟条码的管理暂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产品条码管 理的通知》(国烟科[2001]9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已经使用的卷烟条 码(包括已经停产的卷烟所用的卷烟条码)都将作为历史资料保留,任何企业不得重 新使用,以确保卷烟条码的唯一性。    五、国家局将通过对卷烟产品的抽检或对卷烟条码使用、印制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卷烟生产企业进行通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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