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联财函[2010]52号颁布时间:2010-06-07
各预算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中机联管理各预算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概念
按照有关规定,预算单位所有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一)审批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中机联管理的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中机联报国资委审批,国资委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转让价值原值8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须经中机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二)单位申报所需材料
单位申报材料均需原件一式三份。
■无偿调拨(划转)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其他相关材料。
■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申请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5.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6.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相关材料。
■出售、出让、转让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置换
置换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1.置换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报废、报损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核销
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4.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5.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6.其他相关材料。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5.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上述单位申请文件应使用单位正式文件,文件要有文号。标题一般使用“关于无偿划转(或出售、转让、对外捐赠等)××××的请示”,发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请示事项要明确、具体,特别是处置方式在文件标题和正文中必须明确。正文中要说明单位处置资产件数、原值、已提折旧、净值、购置年份、处置的理由、处置方式、单位决策程序等。
三、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出售、出让、转让及报废处置程序
对国有资产进行出售、出让、转让及报废处置,经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处置:
1.报废年限
综合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规定使用年限如下:
(1)机动车
微型货车及出租汽车:8年
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15年
货车及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
摩托车:9年
(2)办公设备:6年
(3)办公家具:15年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处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申请处置一般作为出售或转让申请。
2.处置程序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要求,各单位处置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应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须无偿交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行统一回收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尚可继续使用的电气电子类资产处置,应交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统一进行处置。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规定,电器电子产品使用年限为6年。亦即:电气电子类资产使用年限达到6年,或者虽未达到6年但无法继续使用的,单位可申请报废处置,经批准后,应无偿交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行统一回收处理,不得再留用或自行处置,也不得进场交易;未达到6年并且可以继续使用的,单位需要处置,应作为出售或转让处置,经批准后,交由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
处置电气电子类资产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不论京内单位还是京外单位必须交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统一进行处置。
现阶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委托其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原值必须达到20万元以上方可签署委托协议。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未达到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自行处置。
(二)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的处置程序
对国有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处置,经批准后,由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中机联和国资委备案。
(三)报损及损失核销
对国有资产进行报损和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及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处置,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置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资产处置完成后,将资产处置交易价款交由单位,单位收到交易价款后,可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其余收入应在2日内汇入中机联财政汇缴专户,由中机联上缴财政,并向单位出具非税收入收据。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开户名称: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账号:75070188000091173
五、财务手续
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属于进场交易的处置事项,北京产权交易所向单位出具资产处置交易凭证,属于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处置事项,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单位出具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凭证。
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资产处置交易凭证、非税收入收据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凭证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六、处置结果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单位应将处置结果通过中机联向国资委备案。
备案应以单位便函方式上报,标题为“关于XXXX资产处置结果的报告”,发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报告中应说明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处置程序、处置收入处理情况等,并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接收单》、《资产交接协议》、《国有资产交易凭证》、非税收入收据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电话:010-66295566(总机)转国资七部
传真:010-66295588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电话:010-68595351
传真:010-68594840
附件: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流程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附件: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流程
一、资产占有方提交申请
资产占有方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同意处置的批准文件。
三、北交所组织核实、接收和保管
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接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及相关文件后,按北交所相关规定选定拍卖机构并组织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进行核实、接收和保管。
资产占有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资产占有方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
(三)资产为机器设备的,需提交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交强险保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证、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机动车登记证。
(五)其他文件或材料。
资产核实无误的,与资产占有方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接收单》。
四、组织评估
北交所组织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并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确定为报废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北交所按规定进行处置
约1个月左右。
七、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到账后,转让方(资产占有单位)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签订《资产交接协议》。
八、出具交易凭证
北交所审核并向交易双方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九、办理过户手续
资产交易完成后,需过户的资产,交易双方应持《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十、价款返还
北交所将交易价款返还单位。
十一、处置收入上缴
单位收到北交所返还的交易价款后,可扣除相关税金等费用,将余款在2个工作日内汇入中机联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由中机联统一上缴国库。
十二、账务处理
中机联收到单位上缴的处置收入后,向单位开具非税收入收据,单位财务依据批复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接收单》、《资产交接协议》、《国有资产交易凭证》、非税收入收据等进行账务处理。
十三、处置结果备案
所有处置完成后,单位应将处置结果通过中机联向国资委备案。
附件: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国资委版)》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