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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5]94号颁布时间:2005-08-29

     2005年8月29日 环办[2005]94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 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业经2005年8月16日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环境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 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 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 属总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应纳入综合办公地点 统一受理。根据总局实际情况,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规范的方式,成熟一个,进 入一个。   第四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向综合办公地点派驻业务受理人员,负责本 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   业务受理人员要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派驻部门(单位)确定,业务受理人员在 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地点")工作期间须遵守综合办公地点的 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催办及咨询、回复。   第六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经分 管总局领导审定后,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在综合办公地点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对主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审批过程及结果须及 时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在综合办公地点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在总局政府网站逐步建立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为申请单位提供办事咨询、办理结果查询及网上审批等服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 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后,原承办单位职能不变。凡纳入综合办公地点的 行政审批事项,在综合办公地点统一受理和回复,除特殊情况确需另安排接待的,承 办部门原则上不再接待有关审批项目单位或个人的来访。   第十条 办理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以及总局规章、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人员接到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 能够确定受理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 知书》;当场能够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应申请人要求可 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受 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材料接收单》,并于5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 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环保总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受理人员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如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 申请人理由。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人员接收了申请材料,但未确定是否受理的,经承办部门审 查,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应予受理的,承办部门填写《环保总局行政审批 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由业务受理人员将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完成审批流程后,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环保总局行 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 的,须由承办部门填写《环保总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经分管总局领导签批 后由业务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延期通知书》,分管总 局领导外出时,可由值班总局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人员要跟踪已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催促承办部门及时办 理。 对承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总局将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地点”)的办公, 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保证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派驻在综合办公地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基本要求:了解《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政策、法规; 熟悉所受理审批事项的各种规定、办事条件、办事程序;遵守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确保综合办公地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解答申请人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   (二)受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催办;   (四)回复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不得接收或代收申请人的财物,不得接收申请人的 宴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时间与机关同步。对外受理时间为上午8:30- 11:30,下午13:00-16:30;特殊情况,急事急办。   第七条 综合办公地点由办公厅归口管理,实行值班组长负责制。值班组长由承办 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轮流承担,每月月底排定下月值班组长。值班组 长负责综合办公地点的日常工作协调、安排本月日常卫生、安全值班表,并负责汇总 编写一周工作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综合办公审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办公 地点正常运转。   第八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保守秘密,不得 遗失;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归类存档;每天下班前须将当天 受理文件整理完毕,做好登记,并交回所在承办部门,急件应按要求随时办理。当天 受理文件不准在综合办公地点过夜存放。   第九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未经允许、无人顶岗时长时 间离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须提前1 天向所在部门请假,由所在部门安排临时业务受理人员。   第十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对外服务要做到:清正廉洁,持证上岗、热情接 待、举止文明、仪态整洁。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地点时,要注意关闭电源、关窗、 锁门。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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