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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办发[2008]20号颁布时间:2008-0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工商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卫生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指导推动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根据中央综治办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要求,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在深入调研并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精神,客观评价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取得的成效,总结“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经验,继续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创建“平安医院”长效机制,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制订《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等八个部分(见《考核标准》)。

  (二)考核对象省级和省级以下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

  (三)考核方法采用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

  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并抽查、暗访省、市(地)、县级医院各1-2家,综合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依据该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结合地方实际,拟定考核细则与考核方案,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备案。

  (四)考核结果应用1.为中央综治办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2.评价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五)解释

  本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考核标准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0分)

  1.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5分)

  2.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5分)

  (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30分)

  1.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5分)

  2.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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