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卫生法规库 >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08]19号颁布时间:2008-01-11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5年多的实践,《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我部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送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请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康辉
  联系电话:010-68792981、68792400(传真)
  E-mail:gong_wei_chu@163.com

附件: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