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颁布时间:2007-07-2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
第五条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
四、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 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品目
序号 |
基本设备 |
序号 |
基本设备 |
1 |
听诊器 |
17 |
开口器 |
2 |
血压计 |
18 |
压舌板 |
3 |
体温计 |
19 |
止血带 |
4 |
吸痰器 |
20 |
诊查床 |
5 |
简易呼吸器 |
21 |
观察床 |
6 |
生物显微镜 |
22 |
无菌柜 |
7 |
身高体重计 |
23 |
健康档案柜 |
8 |
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 |
24 |
中、西药品柜 |
25 |
桌椅 | ||
9 |
清创缝合包 |
26 |
健康宣传版 |
10 |
出诊箱 |
27 |
担架 |
11 |
治疗盘 |
28 |
处置台 |
12 |
冷藏包(箱) |
29 |
有盖污物桶 |
13 |
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 |
30 |
输液架 |
14 |
医用储槽 |
31 |
地站灯 |
15 |
有盖方盘 |
32 |
手电筒 |
16 |
氧气包 |
33 |
应急照明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