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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等3个规范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07]56号颁布时间:2007-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等三个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月14 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或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规范征求意见稿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和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联系人:吴勇卫 
  联系电话:010-68792401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件:wuyongwei@hotmail.com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人:李京平 
  联系电话:010-85226547 传 真:010-65135992 
  电子邮件:lijingping@mofcom.gov.cn 

附件1: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 据 
  为加强和规范沐浴场所卫生管理,提高沐浴场所卫生质量,预防传染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沐浴场所遭受有毒有害物质侵害的物质或场所,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顾客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茶具、修脚工具等物品。 
  (三)卫生操作规程:是指沐浴场所在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序和详细要求,包括用品用具的采购、储存、更换、洗涤、消毒以及场所环境、设施的管理、维护、消毒等内容。 
  (四)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五)危害健康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致人虚脱休克、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遭受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以及意外事故所致一氧化碳、氯气中毒等造成顾客健康损害的事故。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设计 
  (一)沐浴场所应远离污染源。一般室外周围25m内不得有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其工程选址、设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将单位总平面布置图、用水净化消毒装置、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 内外环境 
  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病媒虫害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 布局及设施要求 
  (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区、男女厕所、洗涤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各功能区的位置要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 
  (二)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锅炉的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室内的沐浴场所必须安装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池浴间和盆浴间必须设置淋浴喷头。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三)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和座椅,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箱宜采用光滑、不透水材料。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 
  (四)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五)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的不透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蓖盖。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 
  (六)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七条 公共卫生间(厕所)设施要求 
  (一)沐浴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厕所,其中在浴区内必须设置厕所。厕所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 
  (二)厕所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厕所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管道相通。厕所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第八条 用品消毒设施要求 
  (一)提供公用茶具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3个以上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茶具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记。 
  (二)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公共纺织用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场所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足够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毛巾、浴巾、垫巾、浴衣裤等专用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 
  (三)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四)宜选择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75%酒精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第九条 供水设施要求 
  (一)有冷热水供应设备并有明显标志,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完善安全。 
  (二)供顾客饮水设备及饮用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三)供顾客沐浴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浴池水质温度、浊度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等。 
  第十条 通风设施要求 
  (一)沐浴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有宽敞通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二)如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气窗,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集中供暖设施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照 明 
  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全电压。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废弃物处置 
  沐浴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该容器应密闭加盖,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防止病媒虫害孳生。 
  第十三条 防虫防害 
  沐浴场所应设有防止病媒虫害的设施。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第三章 操作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沐浴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依据《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附录1)和《推荐的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方法》(附录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沐浴场所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五条 用品用具采购要求 
  (一)沐浴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清洁杀虫药剂、化妆品、消毒设施、饮水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确保使用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顾客用的沐浴露(液)、洗发水(液)等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化妆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储藏卫生要求 
  (一)应按照最大接待容量3:1的公共用品用具配比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二)库房和保洁容器或设备内不得堆放杂物。库房应有防止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隔墙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第十七条 用品用具使用卫生要求 
  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洗涤、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和公共茶具应在洗涤消毒专间内洗涤消毒,对公用拖鞋和修脚工具应选择场所适宜地点进行洗涤消毒,经洗涤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各类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可采用附录1推荐的方法。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浴池水消毒 
  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彻底清洗、消毒、换水,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 
  沐浴场所应及时清扫,对地面、墙面、水龙头、座椅、茶几等顾客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更衣箱、公共卫生间(厕所)、垃圾箱(桶)、浴池、浴盆、洗脸盆、擦背凳及擦背工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宜按照附录2推荐的方法进行清洁消毒。 
  第二十条 设备设施维护要求 
  沐浴场所清洗消毒、保暖通风、冷热水供应等各种设备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有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健康管理 
  (一)沐浴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从业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第二十二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沐浴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二)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卫生 
  (一)沐浴场所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为顾客进行修脚、擦背等操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操作时应戴口罩和帽子,操作完毕后应对自己手及时清洗消毒。 
  (二)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不得将与沐浴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沐浴区域。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构及人员职责 
  (一)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沐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是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者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培训、管理制度(自检、公示) 
  (一)沐浴场所及从业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二)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自身检查与自检制度。对场所环境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等工作按照附录3进行每周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场所更衣室、浴室温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堂浓度以及浴池水温度、浊度等进行每月一次自身检测并做好记录,对尚无能力开展自身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自查自检项目和频次待沐浴协会提出) 
  (四)建立公示制度。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自身检查及自身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沐浴场所醒目处向顾客公示。 
  (五)设立禁浴标志。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沐浴场所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舒适,通风良好,空气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二)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厕所和废弃物容器无病媒虫害孳生,无积水、无异味。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事件报告 
  (一)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传播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通过沐浴场所传播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二)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要制订一氧化碳中毒等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当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保护现场,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 
  (三)当发生下列危害健康事故之一的,沐浴场所事故报告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四)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 
  沐浴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禁浴制度等;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四)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各种操作规程:包括茶具等清洗消毒规程、空调清洗消毒规程等; 
  (六)有关记录: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七)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化妆品等的有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0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 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为其清洁、护理、保养皮肤、美化容颜等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美容:是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 
  (二)美发场所:是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提供设计剪修、制作发型、美化容颜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头、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美发:是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美容用品用具:是指美容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 
  美发用品用具:是指美发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危害健康事件: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致人虚脱休克、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遭受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化妆品不合格引发不良反应等造成顾客健康损害的事件。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室外25米范围内应当无坑式厕所、垃圾站(堆)污水池等污染源。 
  第五条场所设置要求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经营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设定最低面积),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保持清洁,并应当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门、窗装配应当严密,防止病媒生物侵入。 
  (三)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有烫发、染发的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烫、染工作区,并有通风设施;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并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内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所有的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洗涤消毒间。 
  (五)在场所内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 
  (六)美容美发场所内应当设置有流动水的洗头设施,洗头设施和座位比不得小于1:5。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善的上下水给排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设毛发过滤设施;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洗涤消毒间要求 
  1.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不透水,易于清扫,墙面台度高1.5米,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配备操作台、洗涤设施、消毒设施、保洁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 
  2.洗涤池应当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易于清洗,容量应当能满足洗涤需要。 
  3.消毒和保洁设施结构应当密闭,容积大小满足用品用具的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为在200~275nm,功率不小于5瓦特,设置在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 
  5.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三)卫生间要求 
  1.应当设置为水冲式,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2.应当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通风管相通。 
  (四)贮物要求 
  贮物间或贮物柜有足够的贮物架或贮存空间存放物品,有物品分类存放的明显标识,贮物架应当离地离墙。贮物间门、窗装配应当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设施和防病媒生物设施。 
  (五)通风设施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通风设施运转正常,场所内粘贴醒目的严禁吸烟标识,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等供热水的,应当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六)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自然采光或照明设施良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Lux。 
  (七)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废弃物盛放容器应当加盖。 
  (八)防病媒生物设施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下水道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有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第七条 设备与工具要求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的比大于3:1,美容场所毛巾与床位的比大于10:1,美容美发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备工具齐全的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并有明显标识。 
  (三)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柜子和器械车。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八条 健康管理 
  (一)美容美发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将“健康合格证明”悬挂于店内明显处。 
  (二)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应当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在岗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十条 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上岗时不得戴手饰、不留长指甲,做到勤洗头、勤剪发、勤剪指甲、勤换衣、勤洗澡;坚持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坚持美容、修面时戴口罩,坚持操作过程中洗手消毒,坚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二)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随意摆放私人物品。 
  第四章 操作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依据《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附录1)和《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计划》(附录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用品用具采购要求 
  (一)经营者在采购各类化妆品和用品用具时,应当进行登记、查验,向产品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有效证明材料等,并妥善保存。 
  (二)采购的各类产品应当在保质期内,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品用具贮存要求 
  (一)用品用具应当保持洁净,按服务功能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做到专柜专用。 
  (二)化妆品、消毒产品使用时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化妆品、消毒产品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用品用具使用要求 
  (一)美容美发用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当一客一消毒。 
  (二)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第十五条 公用茶具卫生要求 
  (一)公用茶具应当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茶具应当分开存放。保洁柜应当保持洁净,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茶具。 
  (二)清洗消毒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消毒后茶具应当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六条 美容、美发要求 
  (一)从业人员工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待使用的化妆品,发现有感官异常、超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二)从业人员应当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时不得吸烟。美容人员应当戴口罩,美容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应当使用消毒后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人员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应当使用专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当做到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和工具应当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洗涤和消毒。烫发、染发应当在指定的工作区域进行。 
  (五)美容用盆(袋)做到一客一用一换,美容化妆品做到一客一套。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要求 
  (一)美容美发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当具有从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 
  第十八条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附录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落实奖惩措施。检查服务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场所卫生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害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疾病的人员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四)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及时复核、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五)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六)美容美发场所内不得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经营的,应当建立索证制度,其经营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七)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证照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及从业人员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第二十条 卫生档案管理 
  (一)美容美发场所许可申报、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基本资料。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 
  (三)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管理档案和奖惩记录。 
  (五)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档案,化妆品和用品用具的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有效证明材料等。 
  (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和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工作记录,外送洗涤消毒的,要有用品洗涤消毒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危害健康事件报告 
  (一)经营者应当建立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二)一旦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经营场所报告人要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以内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三)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控制健康危害的蔓延和恶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录1: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手工清洗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 
  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用品用具表面。 
  3.用清水漂洗干净用品用具。 
  (二)机械清洗 
  按洗涤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紫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 
  2.紫外线消毒箱:紫外线照射强度﹥5000μw/cm2,照射30分钟,主要用于刀剪、梳子、推子、倒膜用具等中小型金属、塑料、搪瓷、竹木用品用具的照射消毒。 
  3.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制品。 
  (二)化学消毒。包括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的使用,消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残留消毒剂。 
  1.氯制剂消毒:使用有效氯含量500mg /L的溶液,作用30~60分钟,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体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3.新洁尔灭消毒:使用浓度0.1%的新洁尔灭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三、保洁方法 
  (一)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二)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四、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消毒(在传染病流行季节时) 
  (一)室内空气的消毒方法: 
  1.采用15%的过氧乙酸关闭门窗熏蒸1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7ml/m2。 
  2.采用0.5%过氧乙酸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ml/m2。 
  3.采用1500mg/L含氯消毒剂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ml/m2。 
  4.紫外线:紫外线灯每30m2安装30W紫外线灯管1只,悬挂高度距地面2~2.5米,照射时间为60分钟,上班前和下班后每日2次。 
  (二)物体表面消毒 
  消毒方法:采用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0.1%~0.2%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作用时间60分钟,消毒药剂用量:50~200 ml/m2。 
  五、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药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作用时间应当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物理消毒的设施设备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正常运转。 
  (三)紫外线波长应当在200~275nm,经测试,照射强度低于5000μw/cm2,应当及时更换灯管。 
  (四)使用的化学消毒药剂应当在保质期内,按规定贮存。配好的消毒液浓度降低后及时更换,氯制剂每4小时更换,戊二醛溶液每7天更换。 


 


 


附件3:住宿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 据 
  为加强住宿业卫生管理,规范住宿业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住宿业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住宿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以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经营单位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及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用于传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供给客人使用的、从业人员用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等。 
  第二章 场所卫生条件
  第四条 选 址 
  (一)宜选择地势平坦、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并有足够的绿化和停车场地的区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建筑结构与布局 
  (一)住宿企业总平面布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噪声等污染源不得影响客房。 
  (二)住宿企业必须设有消毒间、储藏间、员工工作间等专间,客房朝向宜选择南北朝向。设有不带卫生间客房的旅店,应有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盥洗室等。 
  (三)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客房之间应用良好的隔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良好。 
  (四)客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应保温、透气性好、隔声、不吸潮,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五)普通旅店床位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星级饭店、宾馆及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床位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7平方米。 
  (六)住宿客房卫生间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必须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并远离加工间。 
  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七)公共浴室应男女分设,盥洗室每8~15人设一水龙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一水龙头。 
  第六条 清洗消毒专间 
  (一)住宿企业宜在每个楼层设立一个功能齐全的独立的清洗消毒间,或在不同楼层设置一至多个独立的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总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 
  (二)清洗消毒间地面应由防水、防滑、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制成,墙面应由防水、防霉、可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饮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应有相应的消毒药物配比容器。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消毒间内必须有拖鞋、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各类水池应标明其用途。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的材料。 
  (四)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五)应配有存放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的专用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已消毒的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应有存放专区。 
  第七条 储 藏 
  (一)住宿企业宜在每个楼层设一个或整个旅店设一至多个储藏间。 
  (二)储藏间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物品存放柜结构应密闭。 
  (三)储藏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设施。 
  第八条 工作车 
  (一)住宿企业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工作车应有足够的空间,存放于工作车上的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清洁工具的区域应分开,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挂在工作车上的垃圾袋应与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清洁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第九条 公共卫生间 
  (一)公共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冲洗、不透水材料。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留有一定坡度,并设置防臭型地漏。 
  (二)公共卫生间内应配有洗手设施,且宜设置在出入口附近。 
  (三)公共卫生间应设独立的机械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安装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四)男卫生间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卫生间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 
  (五)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水封。 
  第十条 洗衣房 
  (一)住宿企业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棉织品入口及洁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二)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洗涤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 棉织品分拣、洗涤、干燥、修补、熨平及清洁棉织品分类、暂存、发放等工艺流程应防止交叉污染,做到洁污分开。 
  第十一条 给排水 
  住宿企业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如单位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相通,单位内供水管网压力不得大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有防止供水倒流入市政管网的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 
  第十二条 通风设施 
  (一)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库房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互串。 
  (二)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装置的经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采用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 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有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第十三条 采光照明 
  (一)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的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8。 
  (二)客房台面照度不得小于100lx。 
  (三)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第十四条 防病媒生物设施 
  (一)住宿企业应设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防潮、防尘设施。 
  (二)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安装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门帘或设置空气幕。 
  (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四)对外的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第十五条 废弃物处置设施 
  (一)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旅店宜设置分类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用坚固、不透水的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并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 
  (三)在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第三章 操作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操作规程的制定 
  (一)住宿企业经营者应制定公共用品采购、储藏卫生、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维护等操作规程。 
  (二)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操作程序、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 
  (三)应培训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操作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采购卫生要求 
  (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应进行验收。 
  (二)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产品应有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识,同时还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及发票等购货凭据,消毒剂还应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储藏卫生要求 
  (一)贮存公共用品的房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入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二)物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三)物品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除过期物品。 
  (四)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清洗消毒卫生要求 
  (一)清洗消毒专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污,无杂物存放。 
  (二)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正常运转并确保消毒时间和消毒剂的浓度达到消毒效果。 
  (三)清洗、消毒饮具、盆桶、拖鞋、清洁工具的设施应分开并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四)清洗消毒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消毒后茶具应当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清洗消毒后的物品应分类存放保洁。已消毒的饮具应存放于保洁柜内,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不得存放杂物。 
  第二十条 客房服务卫生要求 
  (一)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二)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 
  (三)清洁卫生间不同物品的工具应分开,用于清洁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的抹布应分设,面盆、浴缸、坐便器清洗刷应分设。 
  (四)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每日应消毒。 
  (五)补充应配备的杯具、食具时,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一条 公共卫生间清洁卫生要求 
  (一)清洁坐便器(便池)的清洁工具应专用。坐便器应配备一次性座垫或做到一客一消毒。 
  (二)每日对卫生间进行一次消毒。 
  第二十二条 棉织品洗涤消毒卫生要求 
  (一)洁净棉织品、脏棉织品应分设运输容器或车辆。 
  (二)客用棉织品、客人送洗衣物、抹布应分类洗涤。 
  (三)洗涤程序应设有高温或药物消毒过程。 
  (四)棉织品经烘干后应在洁净处熨烫折叠,并使用专用车辆或容器及时运送入库。 
  第二十三条 通风卫生要求 
  (一)机械通风装置应正常运转,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 
  (二)集中式空调系统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管理组织 
  (一) 住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能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卫生档案,对本单位公共卫生负全面管理职责。 
  (三)专职、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旅店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公共卫生管理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卫生管理组织的组成成员或卫生管理员承担本企业卫生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场所卫生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负责调离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离开岗位。 
  (三)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督促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时复核、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六)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检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参与保证卫生安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卫生管理制度 
  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健康检查制度。 
  (二)公共用品(饮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四)消毒品、客用卫生用品,化妆品等用品用具索证、验收、储藏制度。 
  (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七)传染病报告制度。 
  (八)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用品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用品用具、饮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维护,卫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知识培训,空气质量、用品用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应予以记录。 
  (二)各项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卫生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四)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 
  (五)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及处理 
  经营者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在最短时间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蔓延。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住宿企业及从业人员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二)室外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 
  (三)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台面、门、窗、镜面、地毯、桌、椅、墙面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四)客房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床上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无毛发体屑、无破损、无污渍,枕芯、被褥、床垫无异味、无污渍,茶具清洁无污垢,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 
  (五)废弃物至少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废弃物盛放容器外观整洁、密闭,没有异味。 
  危险废弃物(见《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应由各职能部门指定人员进行回收,严格进行管理,并做好记录。 
  (六)储藏间内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类摆放,不交叉。 
  (七)工作车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序,污染区与洁净区区分明显且有标记。清洗卫生间面盆、浴盆、恭桶等工具分开设置。 
  (八)集中空调机房内整齐、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堆放。新风机房和回风机房风机过滤网清洁无积尘。 
  (九)洗衣房内洁净区与污染区分开,室内卫生干净、清洁,物品摆放整齐,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符合卫生要求。 
  第五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从业人员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持健康证上岗。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培训 
  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完成“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经常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二)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三)工作服应有清洁制度,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录2:推荐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清洗步骤: 
  (一)去掉公共用品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残渣、污垢。 
  (二)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公共用品用具表面。 
  (三)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 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织品的消毒。 
  2. 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织品的消毒。 
  (二)化学消毒。 
  1. 含氯消毒药物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公共用品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可用于拖鞋、盆、饮具的消毒或用于物品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2.75%乙醇 
  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盆、拖鞋等物体表面的涂擦消毒。 
  三、保洁方法 
  (一)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二)消毒后的饮具应及时放入餐具保洁柜内。 
  四、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二)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 
  (五)保证消毒时间,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作用5分钟以上。 
  (六)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七)餐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 
  (八)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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