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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颁布时间:1992-11-11

     1992年11月11日   第一条 凡在铁路车站内从事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他车辆,以下同)和船 舶以及搬运作业,无论其采用机械还是人力方式进行作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收费按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收据”(含定额收 据)统一校收,统一清算。在站内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组织,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三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收费项目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的装卸、 搬运和杂项作业四种。   第四条 货物的装卸搬运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各地区、各车站按其实际发生的 项目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标准核收,未发生的项目不准核收。   第五条 计算整车和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的重量,整车货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 舍五人;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六条 整车货物的计费重量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 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接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及测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煤、焦 炭;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冷藏车装运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淑定的计费重量计算,货物重 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3.容积72立方米以下的40吨棚车,按30吨计费,但货物重量超过30吨 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工业机械和农业机具类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50%,按50%计费;超 过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5.电子、电气机械及家具、搬家货物、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纸制品,货物重 量不足货车标重60%,按60%计费;超过的按货车标重计费。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的50%,装二层按70%,装三层 按货车标重计费。   第七条 零担货物除《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有规定计费重量者外,均按货物重 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第八条 装卸作业距离   1、除本条另有规定者外,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装火车系由车站规定的货 物堆放地点装到货车上,卸火车由货车上卸至车站指定的货物堆放地点。但作业须在 同一货区内,以一次完成为限。货物堆放地点与车辆的距离,整车、零担货物为30 米,集装箱为50米。   2.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和轨行式装卸机械,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的作业距 离为其有效范围之内。   3、人力装卸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货物,装火车时,整车包装论件货物的装 车距离为20米,散堆装货物除木材、毛竹、草秸类的装车距离为20米外,其它货 物的装车距离均为6米;卸车时以货物落地后距钢轨外侧不小于1.5米为限。装卸 汽车的距离,不分货物品类一律为5米。   4、凡超过上述规定的装卸距离,其超过部分另按搬运办理。   计算距离的标准,由实际装卸货物的货堆(集装箱以其本身)中心起,以实际走 行至车辆中心止。   第九条 装卸车难、拆垛高度   货物装卸火车作业时的堆、拆垛高度,棚车为其车内高度,敞车、平车为机车车 辆眼界之高度内。   货物装卸汽车作业时的堆、拆垛高度,机械或人机混合作业的为机械的起升高度 内;人力作业的堆、拆垛高度为1.5米,其超过1.5米时,按超出部分的货物重 量,每超过1.5米(不足1.5米按1.5米计)另加收一个人力堆、拆高费。   高度的计算以堆放货物的地面(有站台作业时为站台平面)算起至实际装卸货物 的高度止,单层码放的货物超高时,不收取堆、拆高费。   第十条 搬运作业距离。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将货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指定的站内地点搬 至站内另一指定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基本距离为30米,集装箱为50米。超 过上述距离的,另按超远搬运办理。   第十一条 集装箱货物掏、装箱作业范围   拥、装箱作业仅指在货场内的掏、装箱专用地点,将货物由箱内掏出码放或将货 物装人箱内的作业。   掏、装箱作业的同时,须取送重(空)集装箱和将货物装卸汽车的,另按实际发 生的作业分别计费。   第十二条 冷藏车加冰、盐作业范围   系由站内的冰、盐库或指定的堆放地点取出冰、盐,碎冰后加入冷藏车冰箱内。   由汽车卸下冰、盐,经搬运直接加入冰箱内的作业,其卸汽车和加冰、盐作业应 分别计费,卸汽车作业费按加冰、盐作业费率核收。   第十三条 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的货物,装卸、搬运时需按规格码放整齐 的,不论堆码高度,均核收堆码费。装卸、搬运时,需人力雄(拆)高的,另收堆 (拆)高费。   第十四条 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按“铁路整车货物装卸、 搬运费率表”(表一)所规定的费率校收费用,但下列货物,应执行如下加成费率:   1.货物包装带有“向上”、“小心轻放”两个标志的普通包装论件货物,装卸、 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只有一个标志的,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 20%。   2.按件数承运,一批货物数量超过1600件的,按表定费率加 20%。   3.每件重量为81~140千克的包装论件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 加20%;每件重量为141-200千克的包装论件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 费率加30%。   4.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输的超长、 集重和超限货物,装车按表定费率加100%,卸车和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   5.棚车装运的散装货物,装卸费率按表定资率加50%,装运的木材类(人造 板材除外)货物,按表定费率加100%。   6.使用敞、棚车装鲜水果,应货主要求加垫保护时,装车按表定费率加20%, 卸车拆除的,按表定费率加10%计费。   7.使用敞、棚车装运蔬菜、冻肉,应货主要求需加垫防寒、隔热、保温(含车 内加冰)等特殊作业的,货物装车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卸车时拆除的,按表定 费率加30%。   8.怕湿、易燃货物装人敞、平车或卸至露天堆放,须加苫盖防湿篷布、铺垫防 湿枕木或其他防湿材料的,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 20%;木材装火车需要安插支 柱、捆绑铁线、加固“U”型针等作业时,装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20%。   第十五条 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的搬运作业,按“铁路零担货物装卸 搬运费率表”(表二)所规定适用的费率校收。   第十六条 集装箱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的搬运、掏装箱作业,按“铁路集 装箱货物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表”(表三)所规定的费率核收。但装运危险品货 物的集装箱,其装卸、搬运、掏装箱费均加收30%。掏装箱作业的同时,货物需装 或卸汽车的,其货物装卸汽车费按零担货物装卸汽车的费率计费。   第十七条 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装卸船舶作业,按适用的装卸火车费率加 30%。   第十八条 杂项作业费率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中发生的其他杂项作业,按“铁路货物装卸杂项作业费率表” (表四)所规定适用的费率校收。   第十九条 货物受冷或受热后发生部分冻结或粘结的,其破除冻(粘)结的实际 作业量,按适用的费率加 100%核收;全部冻结或粘结的,按实际发生的人工小 时计算。   第二十条 实行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货物运单上发站的“集装化运输”章为 凭)执行优惠费率,其装卸搬运费按该货物适用的费率减成20%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人力装卸火车作业,如有下列情况时应加成或减成计费:   1.平货位和客运低站台装火车时,装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20%计费。   2.低货位装火车时,装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100%计费。   3.散装货物低货位卸火车时,卸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减成20%计费。   4.散装货物按要求由货车一面(单侧)卸车时,卸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 30%计费。   5.散装货物平地叠卸(重落、重堆)时,第一次叠卸按其适用的费率加 5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叠卸,每次均按其适用的费率加100%计费。   6.装卸车时,必须使用长度4-6米跳板搭在车辆上作业,其爬高度在1.1 米及以上时,按其适用的费率加30%计费。   第二十二条 夜间装卸火车时,整车货物的装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10%计费。 夜间作业的起止时刻,由各铁路局提出具体时间,报部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货物超过其容许载重量,对其超过部分,一吨箱每10千克, 五吨箱、六吨箱和十吨箱每扣千克,20英尺和叙英尺箱每100千克,按其适用的 装卸、搬运费率的5%,核收该集装箱的超载装卸、搬运费。   第二十四条 火车与汽车、船舶对接装卸时,按该货物适用的装卸费率一卸一装 之和计费。   如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造成等待,延滞装卸作业时间的,对其超过铁路局平均 装卸时间的部分,核收误工延滞费,由各铁路局提出收费标准,报部核准。   第二十五条 货物由汽车卸下搬入仓库、雨棚内,或由仓库、雨棚搬出装上汽车, 按装(卸)汽车,出(进)库搬运两项作业计费。   第二十六条 应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捆绑汽车装载的货物时,不分货物品类 均核收捆绑费(不含材料费)。具体标准由各铁路局提出,报部核准。   第二十七条 收费计算   1.凡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包装论件货物,均按重件货物计算。   2.货物适用两个以上的费率时,按其高的费率计算。   3.不同费率的整车货物按一批办理时,按其中费率高的货物所适用的费率计算。 但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重件货物,不论其是否与其他货物按一批办理,均以每 件的重量分别计算。   4.一批或一项货物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 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 用的加(减)成率。   按一批办理的货物,作业费尾数不足0.1元时,按四舍五人处理。   5.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的换装费,接该批货物所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 计算。   6.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费,车内搬动清点按一装,落地再装或过车,均按一 卸一装计算。   7.自轮运转机械、车辆的装卸,用人力推上、推下或加固的,均按杂作业人工 小时计算。   8.卸散装粮食、化肥,需灌袋(包)、缝(封)口的,除收卸费外,另加杂作 业人工小时费。   9.平车或低边车代替敞车运输,装车时须要加边、加围挡的,除收装费外,另 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10.杂作业人工小时,按实际参加作业的人数和出工时间(由派班出发起至作 业终了止,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加总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下列六项作业属装卸火车的附属作业:   1.装卸车时铺垫或整理防湿货枕、苫盖或撤除篷布,并折叠整齐送至指定地点。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和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严密或搬入仓库。   4.装卸车时安装或拆除支柱、档板、垫板、牲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和加固(需要铆、焊接等特殊加固的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集装工具的铺拆,撤移和堆码工作。   第二十九条 装卸机械出租费和卸车时卸在铁路托盘上的货物,超过免费暂存期 时的托盘占用费,由各铁路局按当地物价水平和成本情况制订,报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由铁路内部清算:   1.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换装费和整车、零担货物整理费;   2.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装卸作业费;   3.集装箱回空装卸和站内搬、倒作业费;   4.零担货物入库过评搬运(劳务)费;   5.冷藏车中途站加冰加盐作业费;   6.路用篷布回送装卸、搬运费和承运前、交付后防湿篷布折叠、整理、取送费;   7.非装卸责任货车清扫费;   8.手推调车作业费(距离超过50米时,按杂作业人工小时费标准清算)。   第三十一条 装卸费迟交金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受专用线主管部门委托,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担其货物装卸作业的, 其收费标准可按铁路费率加20%核收或执行当地的标准,由各铁路局商所在省、自 治区和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略)   二、铁路零担货物装卸册运费率表(略)   三、集坟箱货物装卸、搬运、掏装箱费率表(略)   四、铁路货物装卸杂项作业费率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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