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批复包兰铁路宁夏段电气化配套工程还贷电价
[1998]186号颁布时间:1998-12-25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包兰电铁宁夏段供电工程还本付息电价的请示》(宁
价(重)发[1998]18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包兰铁路宁夏段电气化供电工程铁路机车动力用电价格为:在执行电网目录
电价的基础上,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39 元。加价收入专项用于供电工程
还贷。价外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建设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加价标准自供电工程投入运营用电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