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铁运〔2000〕6号颁布时间:2000-01-11
2000年1月11日 铁运〔2000〕6号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贯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
量标准》,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监督与
检查,并明确货运服务质量监督人员(简称:货运质量监察,下同),深入基
层监督检查,倾听货主意见;根据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调查取证,督办处
理相关问题。
第三条 货运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货物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货运部门经营行为、收费情况,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
为。
4.负责处理、督办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他投
诉。
5.负责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星级优质
货场的检查评比。
6.调查、分析货运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
议。
第四条 货运监督部门和货运质量监察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调阅站段及相关部门有关货运的文件、记录、票据、表报等业
务资料。
2.参加或召集与货运服务质量相关的调查分析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
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3.制止违章、违纪和危及运输、人身安全的货运、装卸作业。
4.对严重影响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或因此造成的人员、货物、设备损失的
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上级货运监督部门或货运质量监察,有权直接调
用下级货运质量监察进行必要的问题调查,但事后应向被调用单位领导说明情
况。
第五条 货运质量监察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奉公。
2.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实事求是。
3.按政策规定准确行使监督职权,客观公正。
4.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虚瞒、不泄密。
5.执行公务时,出示“货运监察证”。
第六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与定性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分为:不良反映、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不良反映:
(1)服务、设施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
准》,影响货物运输质量;
(2)货运、装卸作业违反作业标准;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元及以
上不足5000元;
(4)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及以内;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
50000元;
(6)有路风不良反映。
2.一般质量问题:
(1)对货主投诉推诿扯皮不认真处理;
(2)货运延伸服务管理混乱;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5000元及以
上不足10000元;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拘留的;
(5)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以上;
(6)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50000及以上不足
200000元;
(7)有一般路风事件。
3.严重质量问题:
(1)内外勾结超载装车;
(2)伪报货物品名,以整化零,票据填记货物重量与实际不符,造成运
输收入流失或截留运输收入;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及
以上;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200000元及以
上;
(6)部文(电)直接点名批评,性质恶劣;
(7)有严重以上路风事件。
第七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1.各级货运质量监察可直接确定不良反映,并对其他质量问题的确定提
出建议。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统由铁路局货运监督部门确定,严重质
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部备案。上级货运监督部门可直接对下行使监督职权,也
可以对下一级货运监督部门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进行质疑,必要时予以纠
正。
2.发生不良反映,责任单位须迅速处理,主管领导作书面检查;10日
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3.发生一般质量问题,铁路局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
5)条罚款1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2000元。20日内货运监督
部门报处理结果。
4.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铁道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
1)条罚款每车2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4000元。30日内向货
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5.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
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直
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被有关部门查出后及时整改的;经办人
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外)。
7.发生截留运输收入或造成运输收入流失的,对单位或责任者的经济处
罚和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
(试行)》(铁财〔1999〕76号)处理。其他违反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所
收取的费用,除罚没所收费用外,并按多收费用金额的20%予以处罚(最多
不超过1万元)。
8.货运监督部门查实、确定的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正式下发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见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
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
劳资财务部门接到“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处
理。
9.对于发生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交
班分析。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当年各项评比
资格。
第八条 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制度
对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见附件二)
制度。各接单单位和部门要迅速反应,按处理单所列项目要求调查、处理,并
按指定时间上报。
第九条 实行“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制度
1.货运质量监察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填写“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见
附件三),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
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应核对监察记录的问题,并予签
认。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按要求上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监督
记录有不同意见时,可在10日内向货运监督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2.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
录”的类别栏中签认;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
质量监察记录”的处罚栏中签认,亦可事后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磋商确认
后填报。
第十条 实行“货运监察证”制度
1.货运质量监督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货运监察证”(见附件四)。
2.铁道部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
路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铁道部备案;铁路分局的货运质
量监察人员由分局长批准,报铁路局备案。不得向与货运服务质量工作无关的
人员发放此证。
3.铁道部的“货运监察证”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货运
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4.货运质量监察持证执行公务时:
(1)准予优先乘坐各次旅客列车和添乘各种货物列车,免予签证,不受
车种限制。
(2)准予出入车站、货场和通过站、车寄送文件、资料。
(3)准予免费使用各种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4)准予免费在铁路乘务员公寓住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5月1日起施
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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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 | | 问题定性 | |
|------|------|------|------|
| 发生时间 | | 发生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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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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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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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报告日期
规格:16开竖印
附件二:
| 转信存根 |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
|编号: | 编号:
|----------|----------------------
| 转往单位: | :
| 来信人: |现转去 来信 件,请按下列第
| | 项办理,于 月 日前反馈。
| 处理要求: |(1)按领导批示办理。
| (1) |(2)从速查处,将结果以局意见报铁道部运输局。
| (2) |(3)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答复来信人,并将
| (3) |结果备案。
| (4) |(4)酌情处理。
| 反馈期限: | 年 月 日
| |----------------------
| 转出时间: |揭发检举信勿转被检举揭发单位和个人。
附件三: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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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 | |处罚|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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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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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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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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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领导签章 |货运监察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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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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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16开竖印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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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察 证 |
| (货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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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铁道部 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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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烫金外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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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 字第 号| | |
|----------| | |
|姓名| | 照 | |
|--|-------| | 使用范围 |
|性别| | 片 | |
|--|-------| | |
|职名| | | |
|--|-------------|1.检查工作时应出示本证。 |
|单位| |2.本证不准转借他人。 |
|--|-------------|3.离开本单位或不作此项工作时, |
| | | 应交回本证。 |
|发 | |4.凭此证可进入车站、货场,可优 |
| | | 先乘座各次旅客列车,免予签证, |
| | | 不受车种限制。可添乘货物列车, |
|证 | | 免费住铁路公寓。 |
| | |5.凭此证可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 |
| | | 路电报,车递文件及资料。 |
|单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发证| | |
| | | |
|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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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规格:125×9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