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储函[2010]72号颁布时间:2010-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年报(2010年度)》(以下简称《年报》)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关于《年报》编报工作
(一)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地质资料管理调查编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5〕146 号)中的《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写要求》编报《年报》,重点突出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年报》的统计时间段调整为2009年11月30日—2010年11月30日,各单位应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三)各单位应于2011年1月底前,将审核合格的《年报》纸质文本、有关表格(含附件1)及电子文本各1份报部储量司。有关表格可从国土资源部网站的“矿业权市场—地质资料—下载中心”下载。
二、关于提前上报信息工作
为即将召开的全国厅局长会议提供依据,请各单位于2010年12月20前将地质资料清欠、两化等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部储量司,并发至储量司资料处邮箱cls_zlc@mail.mlr.gov.cn。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