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市[2002]17号颁布时间:2002-01-18
2002年1月18日 建市[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十五”期间的工作重点,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制,按
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
同时,切实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
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
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使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
可的状况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规避招标和招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现象得到有力纠正;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得到遏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问题得到整治;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施工旁站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得到推进。为此,要
着重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
1、强化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从规划“龙头”抓起,实行综合整治、联
动执法。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监管信息的制度。对于违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2、继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制
度改革的专题研究,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研究制订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禁止让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充实和完善评标专家库,推进省、
自治区域评标专家库联网,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公
开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除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的责任。
3、建立健全业主信用约束机制。对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
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有违反
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限制其新开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
凡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组织政府投资
工程的实施,亦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还可以在改革实践中
探索其他方式。
二、开展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专项整治。
1、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规范分包活动,研究制订施工总包
分包管理办法和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对于搞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双方特
别是总包或被挂靠企业作出严厉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
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
对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应当及时
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对于不向建设单位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追究其责任。
三、继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实现建筑市场
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1、研究制订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办法,规范检查的内容、方法,使建筑
市场检查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决不能违法放宽处罚尺度,也不能违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2、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企
业,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
法违规行为的,都要在资质审批、年检或日常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对
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建筑业企业的项
目经理,也要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抓紧研究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将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转为规范的
考试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3、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
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个月内,将受处罚的
责任单位和有执业资格的责任人员,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相应的地方网络上
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
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狠抓工程勘察等薄弱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
1、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
查,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价方法。今后,对于垮塌的包括在自然灾害中垮塌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审查有关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严肃追
究法律责任。
2、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切实加大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
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勘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的
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3、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现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应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整顿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重点解决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使用对人体有
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等问题。对于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
5、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努力
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
严肃处罚,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1、研究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所有监理企业都要完善内部管理
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
站监理记录不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对于监理企
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
字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按照新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监理企
业的资质就位和年检工作,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
出建筑市场。
六、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
1、认真贯彻落实即将颁布的《关于健全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若干意见》,
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的
作用。要以有形建筑市场为依托,抓紧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
网,争取在2002年10月1日前运行。
2、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监管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不得以任何
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七、建立并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
行为。
1、抓紧研究制订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方案,争取尽快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
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
2、凡具备条件的地方,都应当积极开展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综合或单项试点。
当前,工程担保应重点建立并推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工程保险应重点建立并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勘察、设计、
监理等企业的职业责任险。
八、努力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
1、依法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是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
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履行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坚
持实行专家评审和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对于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要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切
实解决建筑市场上违法设障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
02年6月底前将打破地区封锁的情况报建设部。
2、各地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使监督执法职能,并应
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在2002年基本完成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和认定工作。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执法犯
法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3、指导和帮助基层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建设部将在2002年上半年派
出两个工作组,以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为主,有关司配合,选两个地级城市(地
区)进行抓点工作,帮助当地培训干部和完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也要选择若干县(区)开展抓点工作。
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
督检查,在发现其执法不力或执法有误时,应当发出《执法建议书》,要求予以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5、在2002年下半年,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对各地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
作的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打破地区封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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