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建城字[1992]第348号颁布时间:1992-06-03
1992年6月3日 建城字[1992]第348号
五月二十七日我部以建标(1992)315号文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现就城市水资
源费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2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资源费征
收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建设部起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1
79号文并已明确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列入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仍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
财政部(1982)财预字第143号、财政部(1989)财地字第1号文和原城
乡建设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82)城公字第235号文的精神制
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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