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厅发[2007]12号颁布时间:2007-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引导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我部于2006年在部分省组织开展了民办学校诚信评估试点工作,初步探索建立了一套引导民办学校诚信发展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引导更多民办学校走诚信办学、规范发展道路,决定自2007年5月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引导和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品牌化,逐步使诚信成为民办学校共同的办学理念和行为准则,促使民办学校在培养技能劳动者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建立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机构,组建专家队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注意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评估工作办法。
三、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级城市要结合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等活动,对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公开评估条件和程序,鼓励民办学校踊跃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要根据评定结果建立民办学校诚信记录,实施动态管理,并树立一批注重办学信誉和培训质量的诚信学校的典型。诚信记录可作为民办学校的资信证明。
四、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5月在全国启动。2007年先行开展诚信达标民办学校和诚信良好民办学校评定。2008年,在各地评定的基础上,开展诚信优秀民办学校评定工作。
五、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学校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使其在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服务就业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根据遵纪守法、诚信办学的原则,对民办学校的社会信誉、办学水平和培训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校。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学校自愿、政府指导、多方参与、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职协)组织实施。
由中国职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各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职协组织设立部级诚信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相关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培训就业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市)级诚信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学校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培训办学满三年以上;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承诺遵守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只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根据诚信等级评定要求进行自评后形成的自评报告;
(五)诚信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诚信达标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诚信良好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优秀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三个诚信等级的含义如下:
达标学校表示该校管理有序、培训规范,具有满足培训教学正常运行的办学和师资条件,有较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良好学校表示该校具备较强的培训能力和良好的教学教研水平,培训质量较为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用状况良好;
优秀学校表示该校具有相当的办学规模和培训能力,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培训工作实现了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有显著的培训特色和品牌影响力,是全国民办学校的典型,引领民办职业培训的发展方向。
诚信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诚信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述材料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评价民办学校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主要指学生和用人单位)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依据诚信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评定级别进行评定:
(一)达标学校由市级评定公示;
(二)良好学校由市级从经评定符合达标校要求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公示;
(三)优秀学校由省级从经评定符合良好校标准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中国职协终审评定并予以公示。
诚信等级评定机构应在诚信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学校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和专门网站上公示达到各诚信等级要求的民办学校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署名的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做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做出书面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诚信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职协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在诚信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诚信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诚信等级的机构,由地方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诚信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分为三个级别:诚信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诚信良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达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优秀学校在良好学校中择优评定,良好学校在达标学校中择优评定。
三个诚信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一、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分为必要条件和培训规范两类、共9个指标。
(一)必要条件的含义及评估要求
必要条件指标是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达标学校。
1、检查评估记录:指劳动保障部门检查评估和民政、税务部门年检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检查评估不合格记录。
2、行政处罚:指劳动保障、民政、税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行政处罚的记录。
3、不诚信投诉事实: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任何不诚信投诉事实记录。
4、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载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5、办学时间: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有3年以上(含3年)的办学经历。
(二)培训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培训规范指标是民办学校提供培训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达标学校的培训规范性指标具体包括: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办学条件、师资状况等4个方面。
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如下:
6、社会信誉:指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的真实性、收费及使用规范性、合同信守程度、依法办学情况、竞争行为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5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社
会
信
誉 |
评估内容 |
评 定 分 数 | ||||
9-10分 |
7-8分 |
5-6分 |
3-4分 |
0-2分 | ||
招生广告、简章真实程度(4) |
完全真实 |
真实 |
基本真实 |
|||
社会竞争行为 (5) |
规范 |
基本规范 |
||||
收费规范度 (6) |
规范 |
基本规范 |
||||
合同信守程度 (7) |
极高 |
较高 |
一般 |
|||
依法办学情况 (8) |
很好 |
一般 |
||||
本项满分 |
50分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 定 分 数 |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
管
理
水
平 |
领导班子状况 |
健全 |
基本
健全 |
一般 |
||
日常制度建设情况 |
健全 |
基本
健全 |
一般 |
|||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健全 |
基本
健全 |
一般 |
|||
制度执行情况 |
严格遵照执行 |
基本遵照执行 |
执行方面有明显出入 | |||
教学管理水平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
本项满分 |
25分 |
评估内容 |
评 定 分 数 |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
一体化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
10以上 |
6—10
(不包括10) |
3—6
(不包括6) |
1—3
(不包括3) |
1以下
(不包括1) |
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
50以上 |
30—50
(不包括50) |
20—30
(不包括30) |
10—20
(不包括20) |
10以下
(不包括10) |
从事职教教学10年以上教师比例(单位:%) |
50以上 |
40—50
(不包括50) |
30—40
(不包括40) |
20—30
(不包括30) |
20以下
(不包括20) |
本项满分 |
15分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 定 分 数 |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
办
学
条
件 |
年培训人数(含学制教育学生)(单位:人) |
5000以上 |
3000-4999 |
1000-2999 |
700-999 |
200-699 | |
实训设备价值
(单位:万元) |
制造业类 |
200以上 |
150—200
(不包括200) |
90—150
(不包括150) |
50—90
(不包括90) |
50以下
(不包括50) | |
服务业类 |
80以上 |
50—80
(不包括80) |
30—50
(不包括50) |
10—30
(不包括30) |
10以下
(不包括10) | ||
合计分数 |
10分 |
指标名称 |
社会信誉 |
管理水平 |
师资状况 |
办学条件 |
合 计 |
分数权重 |
50% |
25% |
15% |
10% |
100% |
分 值 |
50 |
25 |
15 |
10 |
100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 定 分 数 | ||||
9-10分 |
7-8分 |
5-6分 |
3-4分 |
0-2分 | ||
教
学
质
量 |
学生鉴定参与率(单位:%) |
95—100
|
90—95
(不包括95) |
85—90
(不包括90) |
80—85
(不包括85) |
80以下
(不包括80) |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单位:%) |
95以上 |
85—95
(不包括95) |
75—85
(不包括85) |
70—75
(不包括75) |
70以下
(不包括70) | |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单位:%) |
70以上 |
50—70
(不包括70) |
30—50
(不包括50) |
10—30
(不包括30) |
10以下
(不包括10) | |
毕业生就业率(单位:%) |
95以上 |
90—95
(不包括95) |
80—90
(不包括90) |
70—80
(不包括80) |
70以下
(不包括70) | |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
本项满分 |
50分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 定 分 数 | ||||
9-10分 |
7-8分 |
5-6分 |
3-4分 |
0-2分 | ||
教研水平 |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
普遍满意 |
多数满意 |
基本满意 |
基本不满意 |
不满意 |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较差 |
极差 | |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较差 |
极差 | |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较差 |
极差 | |
本项满分 |
40分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 定 分 数 |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
社
会
服
务 |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
150及其以上 |
50-149人 |
49人以下 |
||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
本项满分 |
10分 |
指标类别 |
权重 |
分值 |
指标名称 |
分值 |
教学质量 |
50% |
50 |
学生鉴定参与率 |
10 |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
10 | |||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 |
10 | |||
毕业生就业率 |
10 | |||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
10 | |||
教研水平 |
40% |
40 |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
10 |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
10 | |||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
10 | |||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
10 | |||
社会服务 |
10% |
10 |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
5 |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
5 | |||
合 计 |
100% |
100 |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