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财函[2012]264号 颁布时间:2012-10-25
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收费管理,避免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总局绩效办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示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名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及相关收费文件的要求,各收费单位应在各局门户网站、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许可证(在有效期)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贯彻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总局门户网站公示国家批准的质检系统收费政策
我司已于
(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公示情况”列为2012年度直属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指标
总局拟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公示情况”列为2012年度直属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内容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文件依据公开情况,考核点为各局门户网站及收费窗口或申报大厅。
(三)对各执收单位的要求
1.收费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应在收费窗口或申报大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做到亮证收费。
2.在收费窗口或申报大厅应以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或其他方式公示有关收费文件依据供缴款人或缴款单位查询。
3.各单位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建立专门栏目或版块对相关收费文件依据予以公示,具体模式可参照总局门户网站计划财务司收费管理版块。(http://jhcws.aqsiq.gov.cn/sfgl/)
三、明确各直属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利息收入上缴方式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深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质检财函[2012]15号),二级直属局每半月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至其收入过渡户后,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需扣除利息收入后按照原决算比例拆分成三个上缴项目解缴至财政部为二级局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上缴项目分别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拆分前扣除的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项目上缴。
如发现已上缴国库金额或项目有误,请务必于
四、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一)《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原则上应于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使用有效期至
(三)各直属局本次订购的2013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手工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机打票》票据的联次有所更改,由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联改为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存根联,开具票据时请注意联次。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手工票》因最后一联改为存根联,手工开具时会出现存根联模糊不清的问题,建议各直属局手工开具票据时一定要书写严谨、规范,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
(五)根据《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为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各单位要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和管理台帐,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经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按规定及时申报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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