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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201号颁布时间:2000-09-06

  2000年9月6日 工商消字[2000]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违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 公开阻挠、抗拒、干扰行政执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地方团伙作案呈上升趋势, 有的组织严密,行动诡秘,带有黑社会色彩;有的公然使用暴力,抗拒行政执法检查。 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严重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危害 社会治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了“依法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的要求。 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打假”工作事关 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 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联手打假的重要 意义;明确负责“打假”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能,建立和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使 “打假”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下去。   二、建立联系互动制度,互通信息,提高“打假”工作效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110”举报 网络的作用,建立相互沟通、配合的联动制度,根据职能分工,及时通报信息、提供 线索、移交案件,提高“打假”工作的整体效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触犯刑法构成 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不能以罚代刑。公安部门应积极受理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并抓紧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应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要 案工作。对于暴力抗拒执法和严重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应采 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查处。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惩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厅、局要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加 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公安部门要尽快理顺和落实负责“打假”的工 作机构。当前尤其要加大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制假售假大要案件的 查处力度。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反对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及 时发现问题和掌握情况,防患于未然。   四、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加强“打假”工作的宣传。要注意发挥新闻 宣传部门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宣传两个部门在打击团伙作案、端窝挖点、抓大要案 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同时,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打假”工作的良好执法氛围。   各地在执法过程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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