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商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22号颁布时间:2000-06-13

     2000年6月13日 工商企字[2000]第12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京工商文字 [2000]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内企业自称外国企业办事处的行为,不宜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末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规定进行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