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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2号颁布时间:2013-04-24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年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等,确定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时,AAAAAABBBBBBCCCCCCD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级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三、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四、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超过30%时,所有证券公司按照0.5%的最低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五、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含)以下时,AAAAAABBBBBBCCCCCCD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1%1.5%2%2.5%3%3.5%4%4.5%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六、证券公司亏损面的认定以证监会CISP系统查询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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