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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2]258号颁布时间:1992-11-07

     1992年11月7日 农银发[199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银行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分行、税务局: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县(市)联社及各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中一部分管理费是为了适应农村 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统一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事项的需要。   2.为简化手续,保证上缴总行的管理费资金及时到位、准时使用。上缴总行管 理费的方式规定为:每年组织全国信用社决算汇审时,请各分行按照总行核定的管理 费额度和通知的开户行、帐号等,带汇票至开会地点。此项工作应作为汇审决算工作 评比内容。   3.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工作,严禁挤占挪 用,防止不合理的开支。要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及时地将管理费的有关情况上 报上级行主管部门。分行上报总行时间从一九九三年开始,表式另行规定。   4.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停止执行《信用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原税后提取 的信用合作发展基金结余额与筹集的管理费要区别开来,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使用。   5.本办法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上报总行信 用合作管理部。      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   一、为适应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 信用社)管理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信用社管理费实行按规定比例上缴,逐级统筹、使用、管理的办法。即:县 (市)联社及各级行信用合作主管部门根据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的必需和当年收支平衡 的原则少量筹取。实行统一上缴,分别集中,合理使用,严格管理。   三、统一上缴   信用社上缴县(市)联社的管理费,采取按季度预提、年终一次上缴的办法:即 按季度将信用社应上缴的管理费[本季本社各项业务收入(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 收入)×规定比例]预提后放入暂收款科目。年终决算时,再计算全年提取数是否正 确,随即将提取的差额部分连同前三季度应上缴的管理费一笔划(汇)至县(市)联 社。县(市)联社按规定留下本身应留部分,其余上划(汇)上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 门。分行缴总行信用合作管理部的管理费于每年二月底前划(汇)出。   四、分别集中   信用社上缴管理费的比例,由各分行商同级税务局确定。为尽量减少基层社的负 担,县(市)联社及各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本着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筹集 信用社管理费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各分行、中心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中的管理费比 例或数额,由分行商同级税务局确定。总行集中的管理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和在 不超过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总额万分之三的范围内,由总行商国家税务局确定。各分 行上缴额度由总行具体核定。   五、合理使用   县(市)联社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按照信用社各项业务费用科目的有关项目,由 分行商同级税务局确定。县(市)以上各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中管理费的开支范 围包括:会议费、职工培训费、劳动竞赛费、业务宣传费、科研及新业务拓展费以及 借调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和公用费用;对受灾严重地区信用社的房屋修建和职 工个人财产损失的补贴;奖励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信用社职工等,其它开支由各 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税务局确定。   六、严格管理   1.各级行集中的管理费,统由各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管理。 必须坚持先收后支、按规定的用途或标准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侵 占或挪用。   2.各级行对管理费的使用,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分 行制定。   3.各级行集中的管理费,应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按转存银行款的利率 计息,其利息收入归并管理费统一使用。   4.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各级行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费的收支及管理,每 年自查应不少于两次,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年向所属行社公布管理 费收支情况、使用效果和存在问题。   5.年终决算时,应将管理费收入、使用、结存等基本情况连同会计决算报表逐 级上报。分行上报的项目和表式由总行另行规定。   七、其它   1.各级行集中的信用社管理费,应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末管理费结余 应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税后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在损益和帐务处理 上,上下年度应严格分清,避免漏税或重复纳税。   2.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度施行。各级行(社)已经规定的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 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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