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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颁布时间:2014-12-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1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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