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技术法规 > 正文
国科发火〔2013〕529号颁布时间:2013-09-24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相关政策延长和扩大试点工作的请示》(国科发高〔2012〕919号)文件的批复,同意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延长3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延长期间,原有试点政策内容不变,具体参见《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4日
上一篇: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