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办高技[2001]311号颁布时间:2001-03-29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委: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国家高 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激励项目业主的建设积极性,鼓励项目尽早建成投产,国家计委决定对如期建成验收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经审查优选后,授予“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牌匾。为了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了《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激励项目承担单位的建设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已建成验收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经国家计委审查,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授予“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牌匾,以资鼓励。
第三条 授牌条件
(一)项目采用的技术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项目的建成能在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新兴产业形成,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二)项目建设能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人才激励等方面追求创新,具备较好的企业基本素质,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较强的技术开发力量。
(三)项目能按期建成验收,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设计目标,建设期管理和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四)产品市场前景好,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企业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运转良好;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内部管理严格。
第四条 授牌依据
(一)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委托项目主持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三)项目建设完成的验收文件。
(四)项目主持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的授牌申请报告。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条 授牌程序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审查工作一般于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二)项目主持部门在所主持的项目验收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上半年于三月底前、下半年于八月底前向国家计委提出授牌申请报告。
(三)国家计委对项目主持部门的授牌申请报告及上报的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项目主持部门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通知,授予统一牌匾,同时登报公告。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