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马凯主任在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5]498号颁布时间:2005-03-25
2005年3月25日 发改法规[2005]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3月1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联合召开纪念《招标投标
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出席并讲话,国家发展改革
委主任马凯作了主题发言。中央编办,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
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
大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参加了会议。
现将马凯主任的发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招
标投标法》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策和理念落实到规范招投
标活动的各项工作中去,深入做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马凯主任在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到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经实施了五周年。今天,我
们召开座谈会,共同回顾和总结五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进程,商讨新形势下进
一步贯彻《招标投标法》的措施,十分重要。李铁映副委员长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讲
话,充分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重视。这次座谈会必将对《招标
投标法》的贯彻实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招标投标
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投标事业步入法制化轨
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招投标行为开始规范,招投标领域
不断扩大。这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依法必须招标
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绝大部分都执行了招投标制,特别是公开招标比例
大幅度提高,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合同份数和合同金额逐年提升。其中,施工招标和设
备、材料招标情况相对较好,实行公开招标的合同金额比例达到90%以上;通过招
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一般在10-15%,有的地方和行业的平均节资率达到
20%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着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的重要职责。五年来,我们与
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比
较好的效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快健全配套法规。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数十部配套法规、规章和
政策,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招投标职责分工,界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建立了招标公
告发布制度和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还分别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和货物的招投标办法。2004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招投标监督职责分工,
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招投标工作的政策措施。可以说,《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规则体系
基本完备,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环节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不断强化监督执法。"法贵在行",严格执法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
查力度,依法惩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招投标制执行情况作
为重大项目稽察的重要内容,几年来共对近两百个国债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招
投标进行了稽察,并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建设、铁道、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整
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将招投标制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多次组织开展深入检查,
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
三是努力维护法制统一。针对一些地方、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自2001年底开始,按照国务院
领导同志指示,我们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9个部门,开展了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并经国务院批准于去年分两批公布了清理结果。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规模
最大的一次专项法规清理。据统计,各地区、各部门已经修改和废止招投标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217件,保留510件;此外,拟修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22件、
拟废止570件。这对保证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少数项目业
主规避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采购,
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些评标专家
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
串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与此
同时,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也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直接
影响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对此,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
上述问题也反映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还存在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屡禁不止。
一些地方和部门违法设置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越权指定招标公告
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二是重事前审批许可,轻事后监督查处的
倾向比较突出。一些行政监督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招投标投诉、举报的渠道不够畅
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不够健全,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
为没有得到及时惩处。三是少数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甚至强行指定等方式,
插手和干预招投标。还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直接参与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资格
预审、标底审查、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直接介入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既是“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身份多重,利益纠缠。四是政出多门、法制不统一的问题没有根本
解决。虽几经清理,但一些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文件规定至今仍在执行,新制定出台
的涉及招投标的文件,也还存在违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情况。
我们要高度重视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职能转变,努力把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的决策和理念落实到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各项工作中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
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深入做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
实施工作。具体有以下几点想法:
第一,完善配套法规。建议对各部门陆续制定公布的各项配套规章进行整合、提
炼,研究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改变目前有关配套规则存在的效力层次不高
且存在重叠交叉,招投标当事人不便遵照执行的状况。适当调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范围和规模标准。加快与各有关部门联合编写通用性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在政
府投资项目中强制使用。研究制定督促招标人与中标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
目的办法,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我们希望全国人
大财经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能够一如既往地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抓好法规清理。继续抓紧有关招投标法规文件的清理。这是依法规范招投
标活动的一项源头性工作。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擅自设置地区封锁、
行业保护条款的,有关部门要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程序予以纠正。贯彻落实《行政
许可法》,汇总、整理各有关部门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统
一向社会公布。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列的,一律视为非法设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
第三,拓宽招标领域。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逐步引入
招投标竞争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
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逐步推行项目法人
招标制。对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代建制”,通过
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
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四,强化监督机制。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为从源头上
防治腐败,结合贯彻中央有关反腐败工作部署,协同、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研究制定
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的政策界限,严厉查处招投标活
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进一步理顺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惩治和
预防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腐败现象。同时,我们还认识到,仅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进行检查监督的力度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国家权力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有效督促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时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
法》执法大检查。
第五,培育行业自律。尽快完成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国性招标投标协会的筹建登
记。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建立招投
标执业人员资格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逐步构筑起在统一平台之上的招投标
自律机制,更好地协助政府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加强部门协调。做好招投标工作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必须加强部门
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
问题,形成合力,促进招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统一,防止政出多门。为此,
我委与监察部、建设部等11个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这个文件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
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
各项工作,切实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不断推动
《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
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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