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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3号颁布时间:1996-01-03

     1996年1月3日 桂国税发[1996]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卡”及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1、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地、市国家税务局“两卡”及专用发票的发放工作。地、 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专人、派专车到区国家税务局请领,严防在 领购、携带过程中发生丢失事件。   2、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系统电脑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有关专用发票的管 理仍按区国家税务局桂税发[1994]117号规定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   1、因销货方防伪税控系统软件故障,专用发票上打印的密码发生差错,导致购 货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经确认批准后销货方可以比照销货退回的处理办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企业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开具发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可以用手工填开 专用发票,但只能开具十万元版以下的发票。企业因人造成的设备毁损或防伪税控软 件的破坏,经技术管理部门查实后,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收缴其“税控IC卡“及库存 未用的电脑专用发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半年以内不得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处罚。修复或更换设备的全部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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