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7日 南宁银发[2001]2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地市经贸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的《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
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统一核发,采取逐级
申报、统一核批的管理办法。
二、我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调整为:地区级的专营
店注册资金不得少于60万元,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兼营店专柜面积不得低于
20平方米;县级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40万元,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兼营店专柜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三、取消《修理改制金银饰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开办代客修理改制、以旧换
新及“三废”回收金等业务,直接由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审批、注册。
四、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黄金制品购销存
月报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及税务机关,报表的内容、格式按人民银行原有的式样由
各经营单位自行印制。
五、2001年年底前,请各地自行组织对黄金制品零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
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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