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152号颁布时间:2001-10-15
2001年10月15日 桂地税发[2001]15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及时掌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
法责任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要求,
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督办的案件范围: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办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批办的案件;
(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四)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查办的案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
要进行督办。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涉及其他地、市的重大案件,也可以报请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督办。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重大案件,由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报请总局督办。
三、对决定督办的案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向案发地区地、市地方税务局发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
立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
四、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督办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案件督办日
常管理工作主要有:对督办案件进行登记,根据领导批示将案件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查
处。及时掌握案件查处情况,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登记《督办案件台帐》。
接到督办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随后每20天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案件查结后,上报案件查处报告。
五、案件查处报告包括:
(一)案件来源;
(二)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案件的所属时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
(五)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七)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八)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十)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十一)案件反映的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
六、各级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督办案件,应及时进行立案,调集骨干力量组成专案
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专案检查组如不能按
时查结,应说明理由,并报告案件检查进展情况。
七、为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
前往案发地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到自治区地方税务
局汇报。
八、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各级地方税务局一把手负领导
责任,主管领导负责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自治区地方税
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
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主管税务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附件: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略)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略)
3、督办案件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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