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156号颁布时间:1999-08-19
1999年8月19日 桂国税发[1999]156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把我区国
税各项征管工作落到实处,迎接国家税务总局的检查。经研究决定,于今年9月20
日-27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及要求。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规定的“登
记率”等十个率为主要内容,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
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119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
9]67号,以及《全区国税稽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桂国税发[1999]
47号)等文件规定的目标要求,以地区、地级市为单位进行记分考核(具体记分办
法附后)。
二、参加交叉检查人员。各地、市各抽出3人,(其中征管1人,稽查1人,负
责法规或计会统工作1人)于9月19日到自治区国税局集中,然后统一组织安排分
成若干小组分赴各地、市进行检查验收。
三、评比及其他工作。根据各小组检查验收的记分情况,集中区局进行评比,按
所得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若干等级名次。即分数达
91-100分者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71-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
为不合格单位。然后,将获得各不同等级的良好以上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
合格单位通报全区批评限期纠正,并按照规定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市,将取消其全
区考核获奖资格。即在明年验收的“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目标考核”及“全区
国税稽查工作考核”中不得参加评奖。以上通知请各地、市国税局尽快贯彻到各县、
市国税局。
附件:广西区国税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评比计分办法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国
税实际,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
知》(桂国税发[1999]119号、《关于印发〈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目
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67号)和《全区国税稽查工作考核
办法(试行)》(桂国税发[1999]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评比以地区、地级市国税局为单位,通过对地、市下属的县(市)、直属分
局的抽查形式进行检查验收,每个地、市各抽查二个县级征收单位,具体是:每个地
区自定一个县(市);检查组抽查一个县(市);地级市自定一个直属分局或一个县
(市),检查组抽查一个直属分局或一个县(市),但对地级市的检查单位必须有一
个直属分局和一个县(市)参加。检查县、市或直属分局包括抽查其中的一个征收分
局和一个稽查分局。评比验收时间一律截止到7月底止。比率计算结果请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三、评比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考核的“十个率”分配,以满分100分记分,
即每个率满分分别为10分。具体记分标准如下:
1、登记率。要求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占当地(或辖区内)在册属国税征管的
工商登记户数的95%以上,达到要求记10分,达不到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
扣0.5分。登记率的验收采取实地检查考核法,即在检查单位的县城征收分局管辖
的业户中,由检查小组随机对当地的一个繁华街道或一个集贸市场进行实地检查,对
该街道或市场所有固定经营属缴纳“两税”的纳税户逐户检查。按检查户数应办理税
务登记户与未办理税务登记户之比进行计分(凡在经营门面不亮证或找不到税务登记
证的按无证处理)。
2、申报率。要求实行查帐征收的业户按期申报率达到98%以上的记5分,达
不到要求,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以县(市)局、分局为检查单位按上年度
应税额从大到小顺序检查前10户企业;其他非查帐征收的固定业户按期申报率达到
96%以上记5分,达不到要求,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对县(市)局、分
局随机抽出三个以上行业的50户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检查。
计算公式:按期申报率=实际按期申报户次÷应按期申报户次×100%
3、入库率。要求管辖的业户当期(指1999年1-7月)实际缴纳入库的税
款达到98%以上,达到要求记10分,凡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本项考核以检查
“申报率”的户数为基础,考核其实际入库税额与申报应税税额的比率。计算公式:
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补缴入库的
欠税+查补其他违法的税款)]×100%
4、滞纳金加收率。要求凡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税款,都要依法加收滞纳金(按规
定权限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同意延期缴纳者除外,但每户当年延期缴纳税款不得
超过三个月,且有批文存档)。达到要求记10分。达不到要求,每少一户次扣0.5
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5、欠税增减率。要求每月欠税增长率控制在比年初欠税余额增长5%以内,达
到要求记5分,凡超出一个百分点扣1分,上半年要求清理上年欠税的15%以上,
且当年新欠要清理入库80%以上,达到要求记5分,清理上年欠税达不到15%的,
每减少5%扣0.5分,清理当年欠税达不到80%的,每少5%扣0.5分,直至
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6、申报准确率。要求纳税户纳税申报准确率达到95%以上;达到要求记10
分,达不到要求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考核由检查组随机对每个市、县
抽查一个征收分局,对该分局的10户国有企业,5户集体企业和2户其他性质实行
查帐征收的业户进行检查,其中要求有半数以上已经稽查分局进行检查并有结论的企
业。
7、立案率。要求按照广西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标淮,
凡达到该《规程》立案标准立案稽查的记10分,每少一户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扣1分。
8、结案率。要求凡经稽查分局立案检查的业户,结案率达到80%以上(含8
0%)的记10分,不达要求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9、处罚率。要求对涉税案件的偷骗税都要依法进行处罚。凡对偷骗税案件处罚
有结果的记5分;没有处罚的每发现一户扣0.5分。平均对偷税案件处罚金额达偷
税数额10%(含10%)以上者记5分,低于10%者,每少1%扣1分,扣完为
止。
10、复议变更(撤销)率。要求对受理税务复议案件,要按照规定法律程序和
时间作出处理决定,达到要求记10分,每发现一件不按法定程序或拖延时间或不予
办理而又不复议、变更或撤销的,每次扣1分,扣完本次分数为止。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自治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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