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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经贸字[1999]404号颁布时间:1999-08-16

     1999年8月16日 桂经贸字[1999]404号  各地、市、县经贸委(局)、外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 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市经贸委(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组织对本地区社会成品 油经营企业(含原军队、政法部门经营企业)、区石油总公司系统加油站(点)进行 清理整顿。区石油总公司系统的批发、仓储企业由自治区清理整顿办公室负责清理整 顿。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不得批准成立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不得新建加油 站(点)。   二、各地、市初审后,将符合基本条件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有关材料于1999 年10月1日前、符合基本条件的成品油他仓储企业的有关材料于1999年11月 1日前、符合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的有关材料于2000年4月1日前分别上报 自治区经贸委;区直及区石油总公司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有关材料于1999年 10月1日前、成品油仓储企业有关材料于1999年11月1日前直接上报自治区 贸委;区直单位所属的加油站(点)的有关材料于1999年12月31日前直接上 报自治区经贸委。由自治区清理整领领导小组接规定对上述企业审核后核发有关批准 证书。   三、外商投资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将填写的《外商投资碎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 及有关材料于1999年9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贸委。经自治区经贸委会同外贸、 工商部门核实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四、各地市税务、工商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仓储企 业名单(1999年12月底前),加油站名单(2000年6月底前)分别上报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对各地经清理整 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具体办法按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这次成品油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希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 合,认真工作,严格把关,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一、成品油仓储企业登记表(略)    二、加油站(点)登记表(略)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 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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